12月4日,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對原黃岡市委常委、統戰部長、總工會主席操尚銀受賄案、原湖北中醫藥高等專科學校黨委副書記、校長高勇受賄案分別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人操尚銀,男, 1952年9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麻城市,漢族,大學文化,中共黨員,原湖北省黃岡市市委常委、統戰部長、市總工會主席(副廳級)。
經審理查明,1995年8月,被告人操尚銀任湖北省黃岡地區(現湖北省黃岡市)交通局局長,同年12月兼任鄂黃長江大橋開發公司總經理,2002年4月任黃岡市副市長,2006年12月任黃岡市委常委,2007年2月27日任黃岡市統戰部長、總工會主席。1995年至2008年期間,操尚銀利用擔任上述職務的便利,先后74次非法收受或索要香港國力集團公司總裁、黃石市私營業主、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第十五冶金建設公司第七公司黨委書記等20人的人民幣1194800元、港幣50000元、美金1000元以及價值人民幣271935元的購物卡等物品,共折合人民幣1526350.60元,并為這些人所在公司或者個人謀取利益。
另查明,2008年6月18日,中共湖北省紀委根據舉報材料,對操尚銀進行審查后實施“兩規”措施。“兩規”期間,操尚銀主動交代了前述非法收受鄭毅松等20人財物的事實,并退出了全部贓款。
漢江中院認為,被告人操尚銀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先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1526350.60元(其中索取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194000元),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操尚銀先后8次分別以辦事、為其子調動工作、其侄子發生交通事故需要支付醫療費、出版個人文集、捐款修路、看望領導等為由,向鄭毅某等等5人索要款物共計人民幣194000元,應當認定為索賄,依法從重處罰。操尚銀在接受紀委審查時即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認定為自首,予以從輕處罰。操尚銀歸案后能退出全部贓款、且自認其罪,還可酌情從輕處罰。遂判決:被告人操尚銀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十五萬元。
被告人高勇,男,1953年10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公安縣,漢族,大學文化,原系湖北中醫藥高等?茖W校黨委副書記、校長(副廳級)。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08年期間,被告人高勇在擔任湖北中醫藥高等?茖W校(以下簡稱中醫高專)黨委副書記、校長期間,先后33次收受個體建筑商陳某、馬某等7人的人民幣共計65.5萬元,并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為陳某、馬某等人謀取利益。
另查明,被告人高勇在被中共湖北省紀委采取“兩規”措施期間,主動交代了前述收受陳某等6人64萬元的事實;在湖北省人民檢察院偵查期間,又主動交代了收受阮某1.5萬元的事實。案發后,高勇已退出了全部贓款。
漢江中院認為,被告人高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中醫高專黨委副書記、校長的職務便利,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賄賂65.5萬元,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高勇在接受紀委審查時能如實交代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所犯受賄罪的罪行,認定為自首,予以減輕處罰。其歸案后能積極退出全部贓款,且能自認其罪,依法還可酌情從輕處罰。遂判決:被告人高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六萬元。
作者: 樊斯坦 吳 濤 曾志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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