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上書部分內容
-對話·王錫鋅
(5名建議人之一、北大法學教授,憲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拆遷泛濫源自拆遷權下放
“自焚事件”促成建議
記者:2001年,《拆遷條例》即已出臺并實施,為何現在提出廢止或修改的建議?
王:對于《拆遷條例》,我們一直在關注。尤其是在《物權法》出臺后,我們注意到其中明顯相抵觸的地方,一直想呼吁對它進行修改。最近,各地發生了多起因拆遷引起的極端事件,包括成都一名被拆遷人自焚事件等。針對這些事件,政府采取了各種措施予以解決,但都是治標之策。這一系列具體事件引起了公眾的廣泛關注,我們希望在這個時候提出建議,引導公眾去關注制度層面的問題,促進問題從根本上的解決。
拆遷的前提是征收
記者:拆遷很復雜,您認為出現各種極端事件的原因在哪里?
王:拆遷的前提是征收。房屋是公民的合法財產,只有國家才有征收權,這種征收權可通過各級政府實現。按照《拆遷條例》的規定,地方政府或相關部門可以將這種權力下放給開發商。在實際操作中,政府收回的是土地,然后出讓給開發商。至于本該征收后再拆遷的房屋,則交給了開發商。因此,開發商很容易就得到拆遷許可。一旦獲得拆遷許可,就能依法拆遷了。
記者:拆遷就變成居民和開發商之間的事了?
王:是的。征收、補償主體應是國家,征收、補償法律關系應是行政法律關系,但《拆遷條例》卻將補償主體定位為拆遷人,將拆遷補償關系界定成民事法律關系。
這種情況下,加上各種復雜的利益,開發商自然會積極拆遷,產生沖動,出現暴力拆遷等問題,導致拆遷泛濫。地方政府通過下放權力,使拆遷變成一件很便利的事情,自然也愿意維護這樣的局面。
補償標準應市場化
記者:在這個過程中,被拆遷人就變得很被動?
王:事實上,在開發商和被拆遷人談拆遷的時候,已經不存在拆還是不拆的問題,因為開發商已經拿到拆遷許可了,所以是一定要拆的。而按照法律規定,除了涉及公共利益的,比如修路、架橋等,拆遷時應該得到房屋所有人同意。
記者:有的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卻又不得不拆遷,“釘子戶”就出現了。
王:被拆遷人不能決定是否拆遷,因此他希望得到更多的拆遷補償。“釘子戶”多數是希望得到更多的補償。有人說,被拆遷人漫天要價,出現了很多拆遷富翁。我看這個不一定,是否漫天要價是標準不一樣。如果按照房屋的建設成本來看,很多被拆遷人的要求的確是漫天要價。問題是,按照當年的建設成本,他現在能買到同樣的房子嗎?因此,拆遷的補償標準應該市場化。這個補償應該由政府在完成房屋征收的時候,同時完成。
修改可免諸多矛盾
記者:在城市發展中,拆遷不可避免,如果《拆遷條例》被修改,這一領域的問題豈不是更沒有規范了?
王:拆遷的問題有兩個核心,一是拆遷是否必要,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二是拆遷補償是否公平合理,公平合理的補償就要參考市場來定價。解決了這兩個問題,就解決了根本。如果還有漫天要價的情況,一方面會遭到民眾的譴責,另一方面可啟動強制拆遷。強制拆遷應該是法律可以賦予地方政府的一種權力。我們希望將《拆遷條例》中與法律相抵觸的部分廢止,啟動綜合調研,制定比較全面的關于征收和拆遷方面的法律,通盤考慮城市發展和拆遷中的各種法律問題。
記者:這是你們提建議的目標?
王:是。最低的目標是引起公眾和立法機關的注意,進行相應修改。對達到這個目標,我們充滿信心。
記者 易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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