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備案審查室官員透露,國務院正在準備修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拆遷條例》),目前已經組織了國務院法制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農業部、林業局等相關部委局,再次進行前期的立法調研工作。(12月8日中國廣播網)
當前,很多城市都在進行舊城改造、商品房建設,而由此引發的拆遷糾紛亦水漲船高,因拆遷而引發的惡性事件也屢見不鮮。
“從《物權法》角度看,協議拆遷就是一個普通的買賣協議,不涉及公共利益,借公共利益名義對被拆遷人實施行政強遷的做法將被改正。”早在2007年,《物權法》起草人之一王軼曾這樣說。然而,現有的《拆遷條例》并沒有把協議拆遷當作普通的買賣協議,而是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名義下,拆遷人向政府申請行政強遷。在開發商與被拆遷人的談判中,當政府完全站在開發商的一邊,無異于成為一種經濟掠奪式的拆遷,發生拆遷沖突也就不可避免。
于是,在拆遷對抗中,依《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而實施強拆的鏟車將《物權法》維護的立身之所夷為平地。盡管2004年修改憲法時,加強了對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保護性規定,并在2007年出臺了《物權法》,而過分依賴于行政權力的《拆遷條例》支撐的鏟車、推土機,讓《物權法》成了“一個被拆掉引信的手榴彈”。因此,被拆遷人和拆遷人之間的激烈沖突,從內在來看,更像是發生在行政法規與法律之間的沖突。
“條例”與《物權法》的沖突,城市發展與私有財產保護之間關系的異化,按照法律優于行政法規的一般原則,對低位階的“條例”予以修改成為理所當然。但愿新的《拆遷條例》在現實中不會再弱化及架空被拆遷者的私權。 趙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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