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官員表示,國務院正準備修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正進行立法調研工作。
《物權法》出臺后,一度傳出要廢止《拆遷條例》的新聞。但是,沒有細化的實施細則,《物權法》就無法從紙上走進現實,成都唐福珍 “自焚”的極端事件發生后,修改《拆遷條例》再次被提上議事日程。但《拆遷條例》如何修改,注定是一個各方利益博弈的過程。
《物權法》第42條明確規定,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才可以征收土地和不動產。出于商業利益或者其他考量的拆遷,是一種民事行為,私產房“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政府應該完全從商業拆遷領域退出,讓拆遷方與被拆遷方完全按照市場規則平等協商,實現各方利益均衡,“釘子戶”已經不再是一個貶義詞,它已經受法律保護了,因此,已經不是《拆遷條例》修改需要重要考慮的問題了。
涉及“公共利益”的拆遷,如何實現各方利益均衡,有兩個核心的實體問題需要解決。實體問題之一是必須清楚界定“公共利益”,明確“公共利益”的邊界,特別是要將部門利益集團利益、國家機關自身利益與公共利益區別開來,公共利益的確定不應該是政府說了算,而應該由政府、被拆遷方、受益公眾、獨立方經過博弈辯論,然后通過聽證或者全民票決等程序來決定,這才是《拆遷條例》修改必須要解決的前提性問題。
實體問題之二是利益補償的問題,這也是目前極端事件發生和“釘子戶”存在的核心原因。實際上,這也是現有《拆遷條例》的核心弊端所在。現行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拆遷房屋價格評估的要素是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依據是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這個規定導致的實質后果就是“二手房估價”,這顯然是不公平的。根據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的相關原理,由于居民買房的同時也購買了70年的土地使用權,因此拆遷補償的時候,土地收益是不應該被忽略的,拆遷引發的生活成本也是必須考慮的內容。拆遷補償是否包括土地收益和拆遷引發的生活成本,在某種程度上可以作為判斷是否“與民爭利”,是否公平合理的一個標準。
《拆遷條例》修改,是一件大事,是一件緊迫的事,一定要開門立法,廣納民意,實現利益均衡,千萬不能搞成變相保護開發商利益的條例,不能搞成保護特殊利益集團利益的條例。(郭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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