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與地方政府擁有強大的拆遷隊伍,被拆遷戶本就處于弱勢地位。而《拆遷條例》允許“先上船后補票”的補償方式,那么,開發商與地方政府更是有恃無恐,他們可以通過強行拆遷,造成房屋被毀的既定事實,迫使被拆遷戶吞下不平等協議的苦果,甚至還處于更不利的地位。因此,“先上船后補票”實質是對弱者的掠奪,是強盜式的拆遷補償方式。
12月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備案審查室官員透露,國務院正在準備修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目前已經組織相關部委局,再次進行前期的立法調研工作。與此同時,北大法學院五名學者通過特快專遞,向全國人大常委會遞交了《關于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進行審查的建議》,建議立法機關對該《條例》進行審查,或撤銷這一條例,或由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建議國務院對《條例》進行修改。(12月8日《新快報》)
在五名學者的建議中,提出了“依據憲法和法律,補償應在房屋拆遷之前完成,而《拆遷條例》卻將本應在征收階段完成的補償問題延至拆遷階段解決”。普遍以為,拆遷中“先上船后補票”的現象屢見不鮮,一個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拆遷條例》的許可———這種許可已經不適應時代的發展,不但與《憲法》、《物權法》等上位法沖突,還影響了社會的和諧,在今后對《拆遷條例》進行修改時,必須得到正視。
許多西方國家對于征地拆遷的補償,憲法和相關法律都規定,政府的征收必須在補償確定之后進行,任何在此之前的強制拆遷,那怕是為了公共利益進行的拆遷,也是不允許的。我國《物權法》也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從《物權法》的精神來看,對公民私有財產的征收也必須以補償確定為前提。因此,征地拆遷必須堅持“先買票后上船”的規則。
然而,在《拆遷條例》中卻規定:拆遷“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也就是說,被拆遷人與開發商、政府之間沒有達成協議,補償的標準并沒有確定,甚至還在法院訴訟期間,地方政府就可以進行強行拆遷了,這就是典型的“先上船后補票”。
本來,開發商與地方政府是強勢的一方,他們擁有強大的拆遷隊伍,在這種壓力下,被拆遷戶就處于弱勢地位,他們可能被脅迫簽訂不平等的協議。而《拆遷條例》允許“先上船后補票”的補償方式,那么,開發商與地方政府更是有恃無恐,他們可以通過強行拆遷,造成房屋被毀的既定事實,迫使被拆遷戶吞下不平等協議的苦果,甚至還處于更不利的地位。因此,“先上船后補票”實質是對弱者的掠奪,是強盜式的拆遷補償方式。
《拆遷條例》的修改就必須改變“先上船后補票”的模式,開發商、政府要征地拆遷,必須與被拆遷戶就拆遷補償安置達成協議,如果達不成協議,開發商不得進行任何強行拆遷,如果是政府為公共利益進行的征收,則應當由法院進行裁決,在法院最終裁決前,政府也不得進行強制拆遷。 楊 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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