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話
2004年3月,全國人大通過了憲法修正案,“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三年后,物權法通過,“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但是,2001年出臺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規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打敗了那些“釘子戶”們手上舉著的憲法和物權法。
昨天,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梁慧星接受本報專訪時表示,物權法2007年生效后,拆遷條例當然就失效了,國務院應該廢除拆遷條例,建議盡快出臺征收條例。
國務院法制辦網站前日在“在線互動”欄目的“留言板”中,回復網民“余先生”“余地”所提的“物權法生效后《拆遷條例》是否廢止”的問題時,稱:“2001年6月13日發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有效。”
本月7日,北京大學五位學者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建議,要求對拆遷條例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據媒體報道,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備案審查室官員透露,國務院正在準備修改《拆遷條例》,目前已經組織了國務院法制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農業部、林業局等相關部委局,再次進行前期的立法調研工作。
昨日,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梁慧星接受本報專訪時表示,應該廢除拆遷條例,建議國務院盡快出臺征收條例以符合法律要求。
梁慧星認為,2001年國務院出臺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但是2004年《憲法》修改和2007年《物權法》出臺,都對“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征用”作出了規定,而《拆遷條例》并不符合《憲法》和《物權法》關于“公共利益的征收征用”規定,且在《憲法》修改和《物權法》實施前出臺,應自動失去效力。
事實上,2007年8月,國務院就曾意識到《拆遷條例》和《物權法》抵觸的問題,時任建設部部長的汪光燾受國務院委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修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草案》說明時就曾表示,《拆遷條例》和《物權法》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物權法》實施后會面臨停止執行的問題,城市房屋征收與拆遷工作可能出現無法可依的狀況。(記者楊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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