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記者從云南省委組織部獲悉,新近由省委組織部制定的《云南省特定崗位國家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審批管理實施辦法》已開始施行。辦法規定,黨政機關等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等特定崗位國家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必須要向公安機關登記備案,對有群眾舉報或反映,紀檢監察等機關正在調查或審計尚未作出結論和處理等情形者的,不予批準出國(境)。
該辦法除對各級黨政機關等在職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等特定崗位國家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的審批條件和期限作出嚴格規定外,對有群眾舉報或反映等、政治表現不好等、受黨紀政紀處分不滿1年等10種情形之一者的,一律不予批準出國(境)。同時規定,列為特定崗位國家工作人員因私出國的,須由報備責任單位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有關人事部門要保持與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的聯系,及時報送備案的基本信息。此外規定,對不履行職責、濫用審批權造成嚴重后果的,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春城晚報 記者 李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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