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法制日報》報道,黑龍江省道路運輸管理局和哈爾濱市道路運輸管理處近日調查獲悉,哈爾濱通河縣私家小排量車罰款5000元即可“合法”營運一年的情況屬實,但通河縣將此解釋成“扶貧解困”之舉,且拉動國家內需。
只需要交罰款,違法行為就可合法化,如此“養魚執法”令人擔憂。“養魚執法”并非偶然,在一些享受執法權力的部門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著。說得透徹點,“養魚執法”是部門利益至上的權力意識在作祟,其實質是權力自肥的一種“創新”。
“養魚執法”之所以可怕,其一在于,它是在透支法律的權威性。執法不能等同于罰款,一罰了之的后果是法不責眾。對于違法行為,必然依據法律的準繩進行處置,惟此,才能充分體現法律的權威性和震懾力。“養魚執法”肥了執法部門的自身集團利益,卻使法律流于形式,不僅起不到糾錯的執法目的,而且對違法行為是一種默認和縱容,必然導致違法行為愈演愈烈,執法混亂的局面難以遏制。
其二,“養魚執法”是在削弱執法的公信力。執法的公平公正,是市場秩序走向良性的關鍵所在,因此執法的剛性不應被漠視。“養魚執法”傳導給社會的是法外情面和利益。執法的底線被人為撕破,致使違法者的違法行為更為囂張與肆意,執法的公信力則蕩然無存,這顯然與構建法制社會的主旨漸行漸遠。
“養魚執法”行為的出現,是監督執法制度的缺失所導致。要避免執法部門近水樓臺先得月的行為發生,就迫切需要對執法的監督。雖然行政監察對執法部門的行為有一定的約束力,但這種體內監督往往因為權力的干預,難以發揮真正的作用。雖然行政許可法對規范執法有了法律上的明確,但“養魚執法”的出現說明對權力的進一步監督制約十分必要。筆者認為,應將執法監督由體內延伸到體外:一,建立行政執法舉報制度,充分發動公眾對“養魚執法”進行舉報;二,建立由人大代表組成的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對“養魚執法”進行有效的監管;三,確保行政執法部門的工作經費,因為必須承認,工作經費的捉襟見肘也是滋生權力自肥現象的重要因素;四,行政執法部門淡化權力觀念,多些服務意識,珍視執法公信力和執法形象,以公正的執法取信于民。(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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