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民堅稱被“釣魚執法”提起上訴
專家呼吁:應明確禁止設圈套式行政執法
12月3日,狀告廣州運政部門的賴先生向法院遞交了上訴書,他堅稱自己是“被釣的魚”。
6月18日,賴先生開車途經機場附近的酒店門前時,有人招手問路。賴先生稱,隨后路人想跟他商議價格并主動上了車,但他并沒有同意載客,隨后運政部門的車就攔在了前面,自己被罰款3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賴先生的行為屬于非法營運,維持了廣州市交通運輸管理局對他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自上海市南匯區城市交通管理行政執法大隊對駕駛員孫中界事件非正常執法取證進入公眾視野以來,這已經不是第一起借“釣魚執法”為由進行維權的事件了。
11月,深圳市社保局執法人員假扮成患者并使用他人的社保卡就醫,誘導醫生看病不核卡,并以此為依據,18家定點醫療機構因此受到處罰。
深圳市社保局的暗訪行為也被指“釣魚執法”,備受爭議。
專家認為,現在聲稱因“被釣魚”維權的人越來越多,而且魚目混珠——偶然載客幫忙和長期非法運營的人,正在承擔著同樣程度的行政處罰。行政部門是合法暗訪調查還是非法“釣魚”,法與非法的界限在沸沸揚揚的民意中漸漸變得模糊。
收錢就是非法營運嗎
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副院長王學輝教授表示,根據現有的新聞報道,賴先生既打算幫助別人,同時也想收點錢,但他的運營行為最終沒有實施。因此,管理部門不宜認定他是非法營運。
“像小區拼車的行為,按規定來說就是絕對不能收一分錢的,但實際上車多擔一個人,油也多耗一點,合理分攤成本就是非法運營嗎,不能把它當作民事行為來規范嗎?”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宣傳處處長、北京大學刑事訴訟法博士許永俊認為,至少要把以開黑車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行為和偶然的、一次的收費行為劃分開。
只要收錢就是非法營運,這兩個能不能畫等號?許永俊說:“這是值得商榷的。”
許永俊的觀點是,“營運”是長期、連續的,并且把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不應該把偶然性的、互助互利的行為看作非法營運。
王學輝認為,運政部門應該將非法運營和“好意搭乘”嚴格區別開。如果是民間互助行為,即使收點錢也是可以理解和寬容的。
“釣魚執法”本是刑法概念
王學輝認為,上海孫中界事件中原告勝訴的原因就在于,執法大隊是典型的“釣魚執法”行為。
“這其實是一個刑事法律概念。”王學輝表示,我國刑事訴訟法要求對犯罪嫌疑人訊問時,不得采取誘導、欺騙、威脅的方式。
許永俊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釣魚執法”即警察圈套,在刑事法律中分兩種情況:一種是機會提供型,一種是犯意誘惑型,區別就在于前者當事人本身就有違法犯罪行為,執法人員的出現只是給他提供了一個機會,而后者當事人則是誘使沒有主觀意愿的人在說服下產生犯罪意圖。
事實上,因為誘惑偵查帶有“誘導取證”的痕跡,各國對此在法律上都做了嚴格限制,一般只用于諸如毒品犯罪、網絡賭博犯罪等取證困難、危害嚴重的特定犯罪。
“在行政執法方式上,世界上沒有任何國家允許誘惑執法。”王學輝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
王學輝表示,行政執法中的“釣魚”行為,不但會讓公眾在守法與違法的困惑之中,模糊守法與違法之間的界限,更會對社會道德造成打擊。當“釣魚”成為常態,社會的信任危機也自然會加重,互助友愛的美德將在“釣魚”頻發的環境中失去生存的土壤。
“行政執法要符合國務院2004年頒布的依法行政原則,合法、合理、程序適當、誠實守信、權責統一,不能采取設圈套的方式執法。”王學輝說,“國家應該立法,明確禁止‘釣魚’執法行為。”
暗訪是合法的行政調查手段
王學輝認為,執法者是否主觀上存在引誘他人違法的故意,是判斷“暗訪”與“釣魚”的關鍵區別所在。
“我們都知道,執法要具有合法性的話,必須符合正當程序的要求。在嚴格法治的環境下,‘釣魚’的行為是絕對違法的,它主要是針對某些嚴重犯罪行為,不是用來對付人民群眾。”他說。
但王學輝認為,我國還處于依法行政的初級階段,“釣魚執法”方式可以得到有限使用。
王學輝認為需設定嚴苛的條件:一,應當是常規行政執法無法有效達到執法目的的時候才可以考慮采取這種非常規的調查手段;二,必須由兩個執法人員去實施,不能假借非執法人員之手去實施;三,要有事先的審批和嚴密的組織;四,有條件的話,應當采取全程的視頻、視聽手段,以便全面的收集有關的證據;五,絕對不能夠使用引誘式的語言。
王學輝表示,現階段行政部門執法時,必須考慮處理結果是否符合“常理”、“常識”和“常情”,即“三常原則”,而不能僅僅考慮合不合法的問題。(記者 李麗 實習生 繆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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