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技巧與妨害作證,兩者的界限并不像普通人想象得那么涇渭分明。事實上,在過去很多時候,律師的正當“辯護技巧”被個別司法機關視為“幫壞人脫罪”的妨害作證,遭到打擊。
繼落馬法官烏小青意外自殺之后,重慶打黑案又出現了“戲劇性”一幕:“黑老大”龔剛模為爭取立功,主動向警方檢舉了其辯護律師李莊、馬曉軍等人教唆其偽造證據、減輕罪責的犯罪事實。目前李莊等已因涉嫌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俗稱“律師偽證罪”)而被批捕。
按刑法第306條規定,該罪的罪狀有三條: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據報道,李莊律師此次落馬源于“五宗罪”,有媒體將之稱為“律師作假門”,引來網民無數的口水和板磚。筆者認為這個說法有失唐突,容易產生誤解,因為即便“律師偽證罪”成立,那也不是律師在作“偽證”,而是“妨害作證”。
辯護技巧與妨害作證,兩者的界限并不像普通人想象得那么涇渭分明。事實上,在過去很多時候,律師的正當“辯護技巧”被個別司法機關視為“幫壞人脫罪”的妨害作證,遭到打擊。
為了更好地保護律師的辯護權利,很多國家規定了“律師刑事辯護豁免權”,以免辯護律師動輒得咎,畏手畏腳。聯合國《關于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其第20條規定:“律師對于其書面或口頭辯護時所發表的有關言論或作為職責任務出現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當局之前發表的有關言論,應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權。”我國《律師法》第36條也規定: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可惜這種豁免權僅限于庭上的辯護,沒有包含刑事辯護的整個過程。
具體來看看李莊律師的“五宗罪”,罪與非罪的邊界頗值得深思,也凸顯了保障律師辯護權、當事人的正當權利與司法機關打擊犯罪效率間的張力。
比如“幫助他與其妻串證”,“通報同案其他被告人對龔犯罪行為的供述”,李莊是龔的辯護人,無論是同伙對其不利的供述,還是龔的妻子作為辯方證人的證言,都是案情的一部分,要求辯護人李莊律師隱瞞這些案情,警方的法律依據何在。況且,律師每次會見委托人都由警察陪同,那么串供是如何發生的?
律師“讓龔在開庭時以傷情鑒定為由,迫使法院休庭,拖延庭審”,是否算“擾亂庭審秩序”,也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因為被告人有更換辯護人、要求驗傷等訴訟權利,律師建議委托人依法啟動這個法律程序,是否能簡單地與“擾亂庭審秩序”畫等號?并且,“拖延庭審”能否作為“律師偽證罪”的罪狀?
至于攛掇黑老大“謊稱被刑訊逼供”、“翻供”等,的確有“律師偽證罪”的嫌疑,但其尚處于“犯罪準備”階段,目前除了黑老大的“舉報”,還有沒有其他過硬的證據?期待司法機關拿出更有力的證明。
此外,據報道,律師李莊這些“違法操作、妨礙正常司法的行為已引起相關部門的警覺,巡查民警多次批評和警告,李莊仍置若罔聞”。《律師法》為防止當事人與辯護律師的談話內容被司法機關不適當地采用,作為指控證據,所以第33條規定: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被監聽。李莊一案中,律師與嫌疑人之間的談話“不被監聽”,這一權利有沒有得到切實保障?
法治國家里應有這樣的共識:律師辯護不是刑事訴訟的可有可無的部分,而是整個審判的靈魂。所以,要切實保障律師的辯護權,“律師偽證”的罪名宜慎用。李莊律師案的上述疑問,期待司法機關有力的證明和解釋。
□子且(學者)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