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省某公職人員赴宴飲酒過量醉死了,成了一樁比較轟動的新聞。轟動的原因在于單位要為其申報烈士,“烈士”二字,有點刺眼兼刺人心肺。不過,單位和家屬在“性質”問題上并未達成共識,似乎還有些不可調和。單位認為,這次酒宴并非公務,他們之所以仍然上報因公犧牲和烈士,旨在為家屬多爭取一些撫恤;但家屬認為,赴宴就是公務,醉死因而是因公犧牲。
醉酒而亡,不管是不是因為公務,都是一出悲劇。這種悲劇的發生有意外的成分,但從我們的行事傳統來看,卻也蘊涵著必然的結果。就是說,發生是遲早的,此地或彼地,此人或彼人,區別僅僅在這里。所以,但凡關心時事的人,對類似的新聞都不會產生驚訝的感覺,不是似曾相識,而是這幾年就沒有斷過。追究原因,恐怕是這幾年我們對所謂“酒文化”過于津津樂道,央視的“標王”廣告每每是酒唱主角。誠然,侯耀華先生說不夸張那還叫廣告嗎?然套用陳凱歌先生的話說,酒不能夸張到那個程度。在古人那里,酒的功效還只是“何以解憂,唯有杜康”;今天則喝了某種酒,能“著天下文章”,能“喜事天天有”,能“好運帶給您”,全是一些牛皮大話,且完全漠視其“負”的一面。
實際上,無論怎么能喝的人,都有一個“量”的大小問題,超過了自家的“量”,醉酒是一定的,“意外”同時也埋下了伏筆。南朝劉宋時的魯爽驍勇善戰,號稱“萬人敵”,人家約他秋天起兵“清君側”,不料送信的來時他正醉著,聽錯了時間,揉揉眼睛就起兵了,結果很輕易地就丟了性命。武松武二郎是個多了不得的一個英雄啊,醉倒之后連武藝根本不堪一提的孔氏兄弟也打不過———說到這里有理由懷疑他在景陽岡喝的那十八大碗是假酒。唐明皇和楊貴妃整天廝混在一起,則不僅誤事而且誤國了,這里面也有醉酒的因素。《開元天寶遺事》里有不少類似的記載。比如“醒酒花”條,說有次二人“因宿酒初醒,(明皇)憑妃子肩同看木芍藥”,折了一枝說“此花香艷尤能解酒”。又如“吸花露”條,說楊貴妃酒醒之后,每“多苦肺熱”,怎么辦呢?“傍花樹,以手攀枝,口吸花露,藉其露液潤肺也”。再如“風流陣”條,說二人每至酒酣,“使妃子統宮妓百余人,帝統小中貴百余人,排兩陣于掖庭中”,相互作戰,敗了的“罰之巨觥”……
印象中,早幾年國家頒布了一個工傷條例,雖然放寬了對工傷認定的條件,但也明確“醉酒導致傷亡的”不能認定或視為工傷。不知道現在還算不算數?因為前兩天重慶高院出臺了個暫行規定,又說可以。我有個主意,既然(沒辦法杜絕的)公款吃喝既勞民傷財,還奪人性命,何不一刀切去,任何單位無論是否公務活動的宴請來個一概禁酒,只留吃,不留喝?不僅可以避免性質問題的糾纏不清,而且,中原有個城市不是僅中午公務禁酒實行了一段時間就節約了一筆天價款項嗎?單從后一點來看,也應該了。潮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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