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下午,安徽省來安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原來安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王慶豐受賄一案,一審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并處沒收財產十二萬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慶豐自1996年3月至2009年8月在其任來安縣西武鄉鄉長兼黨委副書記、來安縣楊郢鄉黨委書記、來安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黨組書記兼局長期間,先后50次收受他人現金、購物卡、空調、手機等賄賂,價值計人民幣33628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慶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現金、購物卡及空調、手機等物品總計價值33228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王慶豐在接受辦案機關調查其與他人之間的經濟往來情況時,如實供述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自己全部犯罪事實,屬自首;案發后,能主動退出全部犯罪所得,庭審中自愿認罪,悔罪態度較好,綜合上述情節,故作如上處罰。 (作者: 呂昊 王立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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