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巡視制度 規范巡視工作加強黨內監督——中央紀委負責同志就《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的頒布實施答新華社記者問
2009年7月2日,中共中央發布實施了《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以下簡稱《巡視工作條例》)。《巡視工作條例》的發布施行,是完善巡視制度、規范巡視工作、加強黨內監督的重大舉措,對于進一步加強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推動中央各項重大決策的貫徹落實,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深入開展,必將發揮重要作用。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對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巡視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推動《巡視工作條例》的貫徹落實,近日,中央紀委負責同志接受了新華社記者的采訪,就《巡視工作條例》頒布實施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您談談制定出臺《巡視工作條例》的有關背景和簡要過程?
答:2003年中共中央頒布實施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以下簡稱《黨內監督條例》),將巡視制度作為黨內監督的十項制度之一,以黨內法規的形式確定下來。從中央和地方近6年的巡視工作實踐來看,巡視制度成為監督下級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的有效形式,對加強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推動中央各項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執行,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深入開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巡視工作的深入開展和形勢的發展變化,巡視工作面臨著新的任務和要求,亟須將其納入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抓緊制定出臺《巡視工作條例》。
第一,制定出臺《巡視工作條例》是堅決貫徹黨章有關規定的必然要求。黨的十七大修改后的黨章第十三條規定“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這是我們黨第一次在黨的根本大法中規定巡視制度。黨章在黨內法規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根據黨章的規定,有必要及時制定出臺一部系統規范巡視工作的專門法規,明確巡視工作的任務、職責權限和工作程序等相關問題。
第二,制定出臺《巡視工作條例》是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巡視工作的有效途徑。迄今為止,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巡視組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開展巡視工作已近6年時間,在實踐中積累了比較豐富的工作經驗,從加強和完善巡視工作的角度出發,有必要及時將這些經實踐證明科學有效的工作方法上升為黨內法規的規定,以進一步指導和推動巡視工作。
第三,制定出臺《巡視工作條例》是提高巡視工作規范化和制度化水平的內在需要。《黨內監督條例》雖然設專章確立了巡視制度,但只是作了原則性規定,沒有對巡視機構的設置、巡視工作的程序等作具體規定;2004年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聯合發布的《關于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巡視工作的暫行規定》,也僅對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巡視組開展巡視工作作了規定。省一級黨的委員會巡視組如何開展巡視工作一直沒有統一的規定,亟須根據新形勢新情況和巡視工作實際,對中央和省級委員會巡視組開展巡視工作作出統一規范。
黨中央高度重視巡視工作制度化建設。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要求,要“完善巡視制度”。中央紀委向黨的十七大的工作報告中提出,要“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巡視工作,制定巡視工作條例”。
2007年9月,中央紀委和中央組織部成立了聯合起草組,開始《巡視工作條例》的起草工作。起草過程中,起草組先后赴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調研,并分別召開座談會聽取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和組織部門意見。形成征求意見稿后,又廣泛征求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以及紀檢系統、組織系統的意見。在此基礎上,集思廣益,數易其稿,并先后經中央組織部部務會議、中央紀委常委會議、中央黨的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會議、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審議,并最終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可以說,《巡視工作條例》的起草,始終堅持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充分體現了全黨的意志,集中了全黨的智慧,是集體智慧的結晶。
問:請問《巡視工作條例》的起草工作是本著什么樣的指導思想和原則開展的?
答:《巡視工作條例》的起草制定,始終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以黨章為依據,緊密結合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對巡視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認真總結開展巡視工作以來形成的好經驗、好做法,著眼于加強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的監督,維護中央權威,保證中央政令暢通,提高黨組織的戰斗力。
在起草過程中,始終把握以下原則:一是把強化巡視監督和保護支持地方工作作為貫穿《巡視工作條例》的主線。既著眼于加強巡視監督,又著眼于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巡視工作條例》在制度設計中,既注意從監督的內容上拓展寬度,從監督的方式上加大力度,又注意強調巡視工作要依靠被巡視地區、單位的黨組織開展,不干預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
二是突出制度建設的核心作用。積極探索和體現巡視工作的規律,推進巡視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保證巡視工作健康有序、富有成效地開展。
三是從實際出發,著力解決巡視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不試圖以一項法規解決所有問題,不求一勞永逸。確定從實際出發逐步解決巡視監督問題的基本思路,先將實踐證明好用、管用的做法寫進條例。對于時機尚不成熟的問題,留待在實踐中積累經驗,今后逐步解決。
問:請您談談《巡視工作條例》的主要內容?
答:《巡視工作條例》共6章、49條。第一章“總則”,規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據、巡視的范圍、巡視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等。第二章“機構設置”,規定了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巡視組的設置及其職責等,重點突出了巡視對象的范圍和巡視監督的內容。巡視監督的范圍主要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及縣(市、區、旗)黨委和同級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委員會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巡視監督的內容是對上述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執行民主集中制情況、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開展作風建設情況和選拔任用干部情況等進行巡察。第三章“工作程序”,規定了巡視工作的準備程序、巡視期間的有關工作和事項的報告程序、巡視了解結束后的匯報程序、對發現問題的處理程序和反饋程序、巡視工作的方式和巡視成果的運用等。第四章“人員管理”,規定了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巡視工作人員的選配方式,交流、回避制度,巡視工作人員的日常管理等。第五章“紀律與責任”,規定了巡視工作人員違反巡視工作紀律行為的責任追究,被巡視地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干擾巡視工作行為的責任追究等。第六章“附則”,規定了實施細則和單項規定的制定以及解釋機關和施行日期等。
《巡視工作條例》不僅是貫徹落實黨章關于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的規定,完善黨內監督制度的一部重要黨內法規,是加強反腐倡廉建設的重大舉措。而且《巡視工作條例》通篇內容突出了巡視工作的重點,制度設計符合巡視工作的性質和特點,指導性、針對性和操作性很強,是開展巡視工作的一部基礎性法規,是巡視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的重要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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