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法律研究專家劉德良認為,互聯網絡對中國民主法治的促進作用體現在兩大方面:一方面,互聯網絡的開放性、虛擬性和快捷高效的特征使之成為公民最容易接近和利用的媒體。因此,它為公民實現言論自由和輿論監督權利提供了便利。這在客觀上督促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辦事,約束自己的行為,從而促進了中國民主法治的建設和發展。另一方面,互聯網絡為公民參與國家民主法治建設提供了更加有效的條件。
但劉德良同時提出,應該明確,能夠推動和促進民主法治建設的是作為一種新型媒介的互聯網絡,而非發生在網絡上的事件本身。
“躲貓貓”、“跨省追捕”、“天價煙”……在2009年上演的一系列熱門案件中,不論“角色”如何,網絡均在“演員表”中占據了一席之位。
臨近歲末,網絡的勢頭依舊不減:
網絡實名舉報遼寧省阜新市委政法委副書記“聚眾淫亂”的上官宏祥,近日因涉嫌誣告陷害被當地警方刑拘;
內蒙古某貧困縣檢察院女檢察長劉麗潔被網絡揭發“置豪車、蓋豪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近日表態,檢察人員借豪車違反了廉潔自律規定。
可以說,2009年發生的一系列熱門案件的處理,幾乎都有網絡輿情推動的影子。有分析人士認為,網絡的便捷快速和成本低廉,使之注定成為21世紀的民意形成管道,甚至可能成為傳統民主的一種替代手段。
但要實現這個“可能”,也許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因為,2009年中的種種“網事”讓我們看到,網絡就像一把雙刃劍,在推進中國法治進程的同時,也在時不時地觸痛某些脆弱的“神經”……
網絡反腐
初試鋒芒的“廉政利器”
一張照片的曝光,掀起了一場強勁的輿論風暴。
抽“天價煙”、戴名表、發表“雷人”言論……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房產局原局長周久耕于2009年年初首先被網民“盯”上。
周久耕的“香煙門”事件,點燃了網絡監督的激情。10月,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周久耕受賄100余萬元,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沒收財產人民幣120萬元,受賄所得贓款予以追繳并上交國庫。
這起事件在一些法律學者的眼里甚至成為一個可以寫入教科書的“網絡反腐”經典案例。
今年以年,網民借助互聯網頻頻參與反腐倡廉,一批“蛀蟲”先后敗下陣來。
11月1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賀國強在考察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絡信息工作時,又明確提出,要高度重視網絡舉報在反腐倡廉建設中的積極作用。
一時間,“網絡反腐”的點擊率直線上升。
不過,在一片叫好聲當中,也出現了一些擔憂的聲音。
北京郵電大學法學院教授、亞太網絡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劉德良認為,法律如何在“腐敗分子”的人格權與公民的言論自由、輿論監督、知情權之間保持合理的平衡,將是網絡反腐所面臨的重要困境。而這個問題能否解決,將對網絡反腐的成敗產生決定性作用。
此外,劉德良還提出兩個法律問題: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在網絡反腐中的地位與作用以及網絡反腐的制度化問題。
劉德良指出,在網絡反腐事件中,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是無論如何也“繞”不開的“角色”。那么,作為一個“守門人”,網絡中介服務的提供者對于網民的言語如何監管?對于被監督者要求刪除屏蔽網民的反腐舉報的‘指示’、‘命令’,他們該如何行事?這些都將是網絡反腐所不得不面臨的困境。
“說白了,網絡反腐制度化就是網絡反腐與專門機構在反腐制度上如何銜接的問題。”劉德良告訴記者,目前,網絡反腐究竟應該由哪級機構、何種機構受理,相關制度方面尚屬空白。在既有的網絡反腐事件中,有的由同級機構來追查,有的則由更高級別的機構來指示下級機構或直接由自己負責追查。
“這種做法既可能導致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結果,也可能導致相互包庇或掩蓋腐敗行為,有的甚至會對檢舉者實施打擊報復等。”劉德良說,“當然,有的網絡反腐行為也可能由于長時間無人問津而不了了之。”
網民調查
“亦正亦邪”的輿論監督
如果說“網絡反腐”的參與者還只是“活躍”于虛擬世界中,那么,在“躲貓貓”事件中,網民們則徹徹底底地從幕后走到臺前,站在了整場輿論漩渦的中心。
根據人民輿論檢測室公布的《2009年上半年地方應對網絡輿情能力排行榜》,“躲貓貓”事件的輿情熱度為紅色(最高值),是2009年最火的一個事件。
據統計,“躲貓貓”事件被報道后,該條新聞當日的跟帖發言就超過了35000多條。至2月22日下午,相關網頁已多達70余萬個。輿情分析人士認為,“躲貓貓”事件引起的輿論影響超出了以前發生的很多涉及平民與政府的公眾事件,直接或間接給了當地官員很大的輿論壓力。
坊間也有人指出,正是因為網友對于“躲貓貓”事件起初調查結果的質疑,才直接導致當地政府組織網友組成網友調查委員會調查事件的真相。由此,“躲貓貓”事件的網民參與一度被視為網絡輿論監督的典范。
不過,對于“躲貓貓”事件中的網民調查,劉德良卻給出了“法治的悲哀”這樣的評價:“從讓網民參與調查和行政理念的轉變的角度來說,有進步的成分。但從發生這個事情本身來說,這是法治的悲哀。”
給出這樣的評價,劉德良有著自己的理由:“應該說,這個調查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刑事司法調查。法律意義上的調查不應該有網民參與,這只是宣傳部門面對網民的輿論期望,為了取信于民,給予的一次回應行動。”
“網友參與司法調查是法治社會不正常的現象。我認為涉及公共利益又不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原則上政府都應該主動公開,提供暢通、有效的渠道讓民眾參與、了解、監督,更好地樹立政府的公信力,杜絕這種戲謔、惡搞的詞匯躥紅網絡,這才是治本之策。”劉德良表示。
網絡誹謗
變了味兒的“網絡舉報”
“我國的很多社會問題,正在網絡輿論的監督下朝著積極的方向發展,如在云南‘躲貓貓’事件中,由于網民的監督與參與,促使這一事件真相大白,也對我國的法治建設起到了一定的推進作用。網絡輿論的開放,除了對政府進行了有效的監督之外,每個公民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話語權。”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教授涂光晉在接受采訪時說。
但涂光晉同時指出,網絡上的一些背離事實真相,對某個個人或組織所進行的人肉搜索與輿論“圍剿”,并不是積極健康的發展方向。
正如涂光晉所言,近年來網絡中的“暴民”現象并不鮮見。而今年10月發生的“艾滋女”事件的策劃者,則在2009年的“網絡暴民”中“脫穎而出”。
10月12日,一條“河北容城‘艾滋女’與279名‘嫖客’發生關系”的帖子連同數百張不雅照出現在互聯網上,迅速被眾多網站轉載,輿論嘩然。此后,“發帖人”閆德利主動提出進行HIV抗體檢測,檢測結果證實她并沒有感染艾滋病毒。她同時表示,帖子所稱的個人博客并非其本人所寫,整個事件是有人惡意毀謗。目前,涉嫌發帖報復的犯罪嫌疑人、閆德利的前男友楊勇猛已被逮捕。
無獨有偶。曾經紛紛擾擾的陜西省首例網絡誹謗案也在年底前落槌,法院以誹謗罪判處在網絡上發帖惡意中傷他人的韓興昌有期徒刑1年。這一網絡誹謗案自2008年6月30日由漢中市公安局漢臺分局立案調查起,因自訴案件公安部門該不該立案、檢察部門該不該公訴等問題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對此,劉德良認為,網絡誹謗案件的出現說明,“公民的網絡言論自由和輿論監督不是無限制的”。
“雖然互聯網絡為公民行使自己的言論自由和輿論監督提供了高效的條件,但是,與在傳統條件下一樣,公民利用網絡發表言論不得侵害他人的基本人格尊嚴。言論自由和輿論監督說,針對的只能是與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相關的言行和事件,對于純粹的個人行為沒有使用的余地。即使是針對與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相關的言行和事件發表言論時,也不能侮辱、誹謗或侵犯他人最基本的人格尊嚴。否則,就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劉德良說,“這一準則不因為網絡和傳統媒介而有任何區別。河北‘艾滋女事件’和陜西‘網絡誹謗案件’都是這一原則的生動注釋。”本報記者 杜曉 本報見習記者 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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