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關于律師“偽證門”的爭論可謂熱烈。警方提供材料,言之鑿鑿;同情律師方也不甘示弱,指責警方惡意侵犯律師權利,“殺雞給猴看”;本應保持中立的學者和網友也或主動或被動地入局,指點江山,激揚文字。然而各路人物輪番亮相后,留給公眾的卻依然是一團迷霧:我們到底該相信誰?
我們不敢相信任何一方。因為許多事實和證據并不為公眾所掌握,而且案件才剛剛進入偵查階段,作出定論顯然為時尚早。但本案的法官卻無法逃避,他們會像我們一樣感到迷惑嗎?如果判決生效了——不管有罪還是無罪——公眾的疑惑和爭論會隨風而逝嗎?
盡管迷霧尚未驅散,真相有待查明。但因為事涉律師,公眾就尤為關注。律師是法律工作者,所作的一切工作,應該在法律框架下進行。這次如果被證實有律師參與作偽證,或是法官拿不出令人信服的答案,司法權就會公信受損,廣大公民的法治信仰也將受很大的傷害,所以必須及時糾正。
顯然,面對如此復雜的局面,我們必須有所作為。依筆者愚見,至少可以從如下三方面著手:
首先,必須進一步明晰“律師偽證罪”的罪狀。根據法律的規定,律師的職責就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也就是說,律師沒有義務幫助控方追訴犯罪,控方指控犯罪失敗也不能歸罪于律師。因此,不能將本罪變成套在律師頭上的緊箍咒,淪為司法機關搞“職業壟斷”的制度化途徑。
具體地說,確定本罪的罪狀必須充分考量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特殊地位,厘清其與正當執業行為、違反律師職業道德、違反律師法行為的界限。比如口供具有高度易變性,如果被告人翻供,就不能一味對律師搞“有罪推定”。此外,基于辯護方的天然弱勢地位,本罪還必須給律師正當執業留出足夠空間。比如律師和當事人模擬庭審程序、告誡當事人不要輕易認罪就不宜認定為教唆當事人翻供。當然,將本罪設置成結果犯也十分必要,即只在造成冤假錯案時才追究律師的刑事責任。
其次,必須設置特別的啟動程序。“任何人不得為自己案件的法官”,律師偽證罪的啟動權當然不應該由其利益相對方來行使,甚至由異地的公、檢機關來行使也是不合理的。筆者認為,可以由人大任命一個由律協代表、人大代表和獨立檢察官組成的特別調查組先行調查,只有調查組建議并全程監督,追訴程序才能進行。
最后,調查、追訴程序必須在律師完成辯護職責之后啟動。因為在律師行使辯護職責過程中問責,一方面不利于保障委托該律師的被告人的合法權利,另一方面也會造成訴訟的中斷,有礙訴訟效率。況且案件不終結,偽證的危害后果就不會顯現,律師是否有偽證行為也難以準確判定。(趙冷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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