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中學校長,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巨額賄賂,共計39萬余元。12月21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肖雄飛受賄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被告人肖雄飛上訴,維持原判。
被告人肖雄飛原系攸縣第四中學校長。2004年底至2007年底,被告人肖雄飛在擔任校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新教學樓工程、校園綠化工程、學校維修工程以及復習資料采購等方面,先后收受5人所送現(xiàn)金共計393000元,并為行賄人結算大開綠燈。
2009年9月18日,攸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肖雄飛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1萬元,剝奪政治權利1年。被告人肖雄飛不服判決,向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株洲市中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肖雄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現(xiàn)金3930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黃愛峰 汪明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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