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拆遷條例擬有四大變化,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透露,雖然修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阻力很大,但他認為“民心不可違,民意不可阻擋”。(12月21日《拉薩晚報》04版)
姜教授說得很隱晦,“阻力很大”來自哪里?姜教授并沒詳細指出,而此前北京大學的王錫鋅教授明確指出,阻力主要來自地方政府。對此,筆者期待無論遭遇多大的阻力,新拆遷條例都不應成為一個只有“禁止”、“不得”的規定,而毫無懲戒措施的條例。在筆者心中,有沒有強悍有力的懲戒措施,是新條例是否向地方政府壓力妥協的一個標志。
新拆遷條例的四大變化之一是明確規定“不得采取斷水、斷熱、斷氣、斷電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脅迫及其他非法手段實施拆遷”。這是一個值得稱道的改變,但我以為,專家們更應在責任追究上下功夫,如果政府違反了這些規定?該承擔怎樣的責任,有關負責人該受到怎樣的懲罰?這些更應該是重點中的重點。
沒有懲戒的法規是很難被人信仰的,我們的很多法規,看起來很嚴格很規范,“嚴禁”這“嚴禁”那,但違規后的懲罰呢?語焉不詳。這樣的法規屬于虎頭蛇尾的法規。從保障百姓權利角度看,沒有保障的權利不是權利,物權法》實施之后,在一些地方,保障百姓私有財產權仍然不過是一句空話,由此可知,我們決不能僅僅滿足于將保障權利寫進法律條文里,更要在懲戒措施上拿出細則。
筆者期望新拆遷條例應該跳出只重視“禁止”而忽略“懲戒”的窠臼。
除此之外,有必要在監督審查拆遷上立一個規范。客觀地說,新條例明確政府是拆遷主體實際上并沒有什么新意,現有的拆遷悲劇的主題實際上很多就指向地方政府,目前的很多問題在于,裁定屬于違規建筑的主體是地方政府,主導拆遷的主體仍然是地方政府,這在程序上是有漏洞的。誰來監督政府拆遷?這就需要一個監督和審查的機制,筆者希望人大或法院在這方面能發揮作用。
有禁止性規定,有懲戒措施,有監督審查機制,這三者三位一體才能打造出符合民心、民意的新拆遷條例。(歐木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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