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3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發《關于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要求人民法院應當主動接受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同時,新聞媒體如果對正在審理的案件報道嚴重失實或者惡意進行傾向性報道,損害司法權威,違反法律規定的,將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規定》明確,對新聞媒體旁聽案件庭審、采訪報道法院工作、要求提供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提供便利。記者旁聽庭審應當遵守法庭紀律,未經批準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
《規定》強調,對于公開審判的案件,新聞媒體記者和公眾可以旁聽。有條件的審判法庭根據需要可以在旁聽席中設立媒體席。
同時,《規定》明確,人民法院發現新聞媒體在采訪報道法院工作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新聞主管部門、新聞記者自律組織或者新聞單位等通報情況并提出建議。違反法律規定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1,損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
2,對正在審理的案件報道嚴重失實或者惡意進行傾向性報道,損害司法權威、影響公正審判的;
3,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法官名譽,或者損害當事人名譽權等人格權,侵犯訴訟參與人的隱私和安全的;
4,接受一方當事人請托,歪曲事實,惡意炒作,干擾人民法院審判、執行活動,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5,其他嚴重損害司法權威、影響司法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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