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獲悉,英國人阿克毛走私毒品死刑復核案已經復核終結。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確認,2007年9月12日凌晨,什肯·阿克毛(英文名AKMAL SHAIKH,英國籍)從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杜尚別市攜帶4030克海洛因乘坐國際航班抵達新疆烏魯木齊國際機場。入境時,我海關安檢人員從阿克毛手提行李箱夾層內查獲其攜帶的海洛因,經鑒定,純度為84.2%。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阿克毛向我國境內走私數量巨大的海洛因,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其行為構成走私毒品罪,罪行極其嚴重,依照我國刑法第四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阿克毛的死刑判決量刑適當,遂依法裁定核準該死刑判決。在阿克毛被羈押和接受審判的全部過程中,其應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有關待遇依法得到充分保障。
英國駐華使館領事官員和英國某緩刑組織曾通過律師提出對阿克毛進行司法精神病鑒定的要求。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申請對被告人做精神病鑒定,不應當是無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提出說明被告人有可能患精神病的依據,法院方可據以審查決定是否需要進行鑒定。英方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證明阿克毛有精神病以及阿克毛的家族成員曾經患精神病;阿克毛本人也沒有提供相關材料。法院審查認為,本案中并無理由對阿克毛的精神狀態產生懷疑,其精神病鑒定申請不具備應當被接受的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毒品犯罪是世界公認的嚴重犯罪,社會危害極其嚴重,無論是國際社會還是我國社會公眾普遍要求對這類犯罪依法從嚴懲處。我國刑法規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因此,對不同國籍的罪犯均應依法作出處理。我國法律在保留死刑的同時,嚴格控制死刑適用,對危害極其嚴重的毒品犯罪適用死刑,有利于震懾和預防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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