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重慶十二月二十九日電 (銀雪)二十九日,重慶打黑系列案首個被控洗錢“黑幫”——王興強涉黑案一審宣判:王興強被判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組織賣淫罪,故意傷害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數罪并罰獲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二十萬元。
審理此案的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稱,王興強組織領導了以壟斷市場經營為主要犯罪活動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作為該組織的組織、領導者,王興強應為該組織及其成員的全部犯罪行為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二000年以來,王興強先后糾集刑滿釋放人員、社會閑散人員陳川南等在重慶市北碚區采取威脅、打砸車輛、統購統銷、圍堵工地等手段,大肆進行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王興強為組織、領導者,以陳川南、劉軍等人為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在此期間,王興強及其團伙通過暴力威脅迫使他人退出經營、強行參股分利、強簽協議收取管理費、“見土收錢”等方式,對當地生豬屠宰、豬肉銷售市場、河沙石子供應、建筑垃圾出渣及渣土運輸業務等多個行業領域進行控制,非法聚斂財物上千萬元人民幣,并以此作為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經費。
同時,王興強還積極拉攏有十三年警齡的原重慶市公安局北碚區分局民警蘇揚,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包庇縱容,并通過蘇揚及其親屬協助轉移多筆資金、隱瞞投資身份,發放高利貸謀取暴利。今日,蘇揚也因犯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洗錢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七萬元人民幣。
本月十五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在兩天的法庭審理中,王興強當庭否認自己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和組織賣淫、故意傷害等多項罪名,自稱其生意均為有執照的合法生意。
法院審理認為,在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具體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基礎上,法院依法對王興強作出有期徒刑二十年、處罰金二百二十萬元人民幣的判決,其他成員分別被判處一年至十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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