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5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開縣李義等26人“涉黑”案一審公開宣判。李義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等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10000元,其余被告人分別判處六個月至十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兩名非“涉黑”被告人分別判處一年和三年的有期徒刑,并宣告緩刑。宣判后李義等18人的提起上訴。今日上午,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李義等26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等一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駁回李義等18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以來,以李義為組織、領導者,以李高清、唐紹宏等為骨干成員,以李高明、顏幫榮等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開縣臨江一帶,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為手段,有組織地實施故意傷害、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放火、搶劫、非法持有槍支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秩序。
11月5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放火罪,搶劫罪,判處李義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10000萬元;李高清、唐紹宏等25名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分別判處六個月至十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判后,李義、李高清、唐紹宏等18人不服,提出上訴。
重慶高院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的終審裁定。(數字記者闕影、實習生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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