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問責程序、實施及紀律要求
第十四條 對部管領導干部問責,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對在干部監督工作中發現的問責線索,人事教育司按照權限和程序進行調查核實,聽取部干部監督聯席會議意見,對需要問責的,形成調查報告,向部黨組提出問責建議。
(二)對因檢舉、控告、處理重大事故事件、查辦案件、審計或者其他方式發現的問責線索,駐部紀檢組監察局按照權限和程序進行調查核實,聽取部干部監督聯席會議意見,對需要問責的,形成調查報告,向部黨組提出問責建議。
(三)調查中,應當聽取被問責干部的陳述和申辯,并且記錄在案;對合理意見,應予采納。
(四)部黨組集體討論,作出問責決定, 并按相關規定報中央組織部備案。
(五)人事教育司將《部管領導干部問責決定書》送達被問責的干部本人和其所在單位,并負責執行問責決定。
第十五條 對于事實清楚、責任明確的,部黨組可直接作出問責決定。
第十六條 《部管領導干部問責決定書》包括:問責事實、問責依據、問責方式、批準機關、生效時間、當事人的申訴期限及受理機關等。作出責令公開道歉決定的,還包括公開道歉的方式、范圍等。
第十七條 問責決定下達后,部黨組派專人與被問責的干部談話,做好思想工作,責成做好工作交接等事項。
第十八條 人事教育司及時將被問責干部的有關問責材料歸入其個人檔案。按照相關規定,回復問責建議單位,將執行情況報告部黨組。
第十九條 問責決定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關程序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條 被問責的干部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部管領導干部問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部黨組提出書面申訴。部黨組接到書面申訴后,將在30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申訴處理決定以書面形式作出,并由人事教育司或駐部紀檢組監察局送達申訴人及其所在單位。被問責的干部申訴期間,不停止問責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一條 人事教育司、駐部紀檢組監察局要依法依規、全面客觀地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
第二十二條 在問責調查中,被調查人應按要求及時就有關問題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交相關證據。被調查人阻撓、拒絕或干預調查,使調查工作無法進行的,人事教育司、駐部紀檢組監察局可提請部黨組依照有關規定暫停被調查人職務。
第二十三條 問責調查實行回避制度。有關工作人員與被調查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調查的,應當回避。被調查人有權申請有關人員回避。
第二十四條 人事教育司、駐部紀檢組監察局要把干部問責工作與黨風廉政建設、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干部考核工作、工作目標責任制等結合起來,不斷完善辦法,使問責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部人事教育司、駐部紀檢組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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