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佛山近日曝出“基因歧視第一案”:周某等3人去年4月參加了佛山市的公務員考試,因在體檢中被檢出攜帶地中海貧血基因,未被錄用。周某等3人狀告招錄單位佛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行為違法。
就業中的“基因檢測”聞所未聞,佛山此舉源于何處?原來,佛山人事部門體檢項目中增加了“平均紅細胞體積(MCV)”檢測,周某等3人正是在這項檢測中被認定為“地中海貧血基因攜帶,體檢不合格”。而MCV檢測無論在《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還是在《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中,均為非必檢項目。
從理論上說,政府為某類公民進入公務員體系予以立法限制,必須向社會公開其理由,當然,這項立法還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不可否認,個人的某些特質與執行特定工作的能力往往是有關聯的,根據特定部門的需要,用人單位在某種特質上作出明確要求也合情合理,例如報考飛行員就必須有良好的視力。但如果在個人特質上所作的限制與執行特定工作之能力并不相關,則構成就業歧視。
佛山人事部門的“基因歧視”在于,如果要證明MCV檢測是必須的,則應向考生事先說明,并向社會公開地中海貧血基因攜帶與公務員履行職責之間的關系。更重要的是,還需向考生提供上位法依據。若國家體檢標準中并無此項檢測,又無授權地方政府自行增補,那么,這種擴大就業限制的地方政府規章就有破壞就業市場公平競爭環境之嫌。與此相對應的是,一部分被劃入就業限制之列的公民,其平等就業權也受到損害。
周某等人提起的“基因歧視第一案”有助于通過媒體與司法的雙重監督,來校驗并校正行政中的不平等。和其他平權訴訟一樣,司法雖能為平等權解套,但畢竟成本太高。更值得期待的,還是以平等的規則來最大限度地預防就業歧視的發生。平等的立法和行政行為多了,平權訴訟自然就少了。 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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