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月11日電 據(jù)法制辦網(wǎng)站消息,國務院法制辦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將被列入不良記錄名單的八種行為,并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指定的媒體上公布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的供應商的名稱及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期限。
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詢價小組成員行賄或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二)在中標、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
(三)簽訂的政府采購合同的實質性內容與采購文件不一致的;
(四)未經(jīng)采購人同意,擅自采取分包方式履行政府采購合同的;
(五)擅自采取分包方式履行適用優(yōu)先或強制政府采購優(yōu)惠政策的合同的;
(六)未按政府采購合同規(guī)定履行合同義務,提供假冒偽劣產(chǎn)品的;
(七)擅自變更、解除政府采購合同的。
除此之外,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虛構事實進行質疑或投訴,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指定的媒體上公布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的供應商的名稱及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期限。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接受或者邀請被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與其他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供應商的監(jiān)督檢查。對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中的不良行為進行誠信檔案記錄,逐步建立全國統(tǒng)一的政府采購供應商征信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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