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唐福珍為抗拒暴力拆遷在樓頂天臺自焚,后因救治無效死亡。
上個月7日,北京大學的五位法學教授——姜明安、沈巋、王錫鋅、錢明星和陳端洪,向全國人大常委會遞交《建議書》,建議作為立法機關的全國人大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拆遷條例》)進行審查,撤銷該條例;或由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向國務院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建議國務院對《拆遷條例》進行修改。此后,他們先后接到了國務院法制辦和全國人大的座談會邀請。
有消息稱,已經實施了8年、備受爭議的《拆遷條例》已進入緊張修改階段,并在1年內面世。
沒幾天,五位教授又致書國務院,要求遏制各地方在《拆遷條例》完成修改前進行突擊拆遷。王錫鋅說,某些地方出現的突擊拆遷現象嚴重,這可能讓矛盾在短時間內釋放出來。
與此同時,值得關注的是,法學家這個群體,也越來越頻繁地出現在人們的生活中。
王錫鋅的臉龐很多人都見過,在中央電視臺《新聞1+1》等欄目中頻繁露臉的他洞察深刻、思維敏捷、言辭犀利,讓觀眾過目不忘。
2009年歲末,記者在北京大學法學樓當面見到了他。圍繞《建議書》的來龍去脈和法學學者的社會參與,王錫鋅侃侃而談,直率而又寬容。
初衷:
極端個案引發教授“上書”
記者:王教授,您和您的四位同事為何會給全國人大遞交《建議書》?
王錫鋅:最近一段時間,相關的個案比較集中,僅媒體公開報道的就有五六起。拆遷過程中雙方都有暴力,甚至產生極端后果,一例例個案無不震撼人的心靈。
唐福珍死后的那個星期三晚上,沈巋教授給我打了個電話,我們都意識到了問題的嚴重性,都覺得有必要采取行動來遏制這類悲劇一而再、再而三地重演。
起初,我們想拉上幾個外校的同行,但考慮到聯絡比較困難,就在北大法學院里找了3位志同道合者。我們又找了4個博士生——其中2人研究憲法、行政法,2人研究民商法。我當時提出,不要從理論上討論制度之間的抵觸,作為法律學者,我們必須直接指出具體的法律條文間的抵觸。
沈老師給我打電話的第二天,我在央視做了一期節目,我取名《拆遷之死》,分析唐福珍事件;后來又做了一期。“拆遷之死”有雙重的含義:一是一個生命永遠地消失了;二是某一種錯誤的制度安排也應該死亡。第一層含義的背后,是第二層含義。
12月7日,我們通過特快專遞把《建議書》寄給了全國人大法工委。
記者:媒體報道中經常采用諸如“北大五學者‘上書’全國人大”的標題,據說姜明安教授對“上書”二字很不高興,認為公民給全國人大提建議,不應用“上書”這個帶有低人一等意味的詞來描述。
王錫鋅:上書,是個“臣民”的概念;而我們今天宣揚的,是“公民”精神。《憲法》第41條規定公民對國家機關有“批評和建議的權利”,《立法法》第90條規定公民“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
但回到現實生活,現代觀念與政治文化傳統交織在一起,廟堂與江湖并存,我覺得沒必要過分在乎。
解讀:
“《物權法》實施后,《拆遷條例》就已經自動失效”
記者:這些極端個案為什么會發生?
王錫鋅:公權力和私權利發生競爭,而且雙方“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拆遷方的法律依據是《拆遷條例》,被拆方的法律依據是《憲法》和《物權法》。作為研究憲法、行政法的學者,我自然就會想到:是不是制度之間的沖突已經相當厲害?
記者:那是不是真的有沖突呢?
王錫鋅:事實上,對《拆遷條例》的質疑由來已久,包括法學界在內,社會各界早就提出并廣泛討論了這個問題。2007年《物權法》頒布實施后,梁慧星教授就指出,“《拆遷條例》已經自動失效了。”因為《物權法》第42條規定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注意!這是“法律”。而《拆遷條例》只是“法規”,不是“法律”。2007年,全國人大修訂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修訂的目的,就是通過法律授權國務院制定相關的行政法規。
拆遷,涉及強制,在行政法上的性質是行政決定的強制執行,在憲法上的性質是對財產權的強制征收。問題在于,《拆遷條例》把征收之前的環節全部省去了,征收補償本來應該是拆遷的前提,但《拆遷條例》沒有涉及。
《拆遷條例》強調“管理”,體現的是傳統的單向度的、政府控制的理念。這顯然與政府目前追求的治理理念是矛盾的。在法律上,則與財產權保護的法律規定相抵觸。我們這次致書全國人大,不過是在很多人心靈都受到震撼的時候,把自己的思考用行動的方式予以表達罷了。
記者:日前,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曹康泰公開表示,新《拆遷條例》傾向于按市場價格補償,法制辦現正在征求地方和部門的意見,并將邀請被拆遷人表達意見;草案修改完善后,將會盡快公開征求公眾意見。依您所見,《拆遷條例》修改的重點在哪里?
王錫鋅:《拆遷條例》的修改,要進一步落實《憲法》、《物權法》對公民合法財產權的保護。比如,拆遷,首先必須經過征收程序,對土地和房屋的征收只能是政府行為而非開發商行為,而且,征收的目的,只能是為了保障公共利益。
對于什么是“公共利益”,法律應當做出比較明確的界定,明確屬于公共利益的具體事項、判定標準、公共討論和決定的程序機制,引入廣泛的公眾參與,從源頭上保護老百姓的合法財產權。
對“借公共利益之名而進行的商業開發”進行有效的遏制,據我所知,這也是在目前的條例修訂過程中,國務院、相關部門以及社會公眾都特別關注的問題。
即使是為了公共利益而進行征收,征收部門也必須對房屋進行公平的、公正的補償,這種補償必須能夠反映出房屋的市場價值,保護房屋所有人的合法利益。此外,修改還應在拆遷的程序、對暴力拆遷的禁止和相應法律責任的規定等方面,進一步加強對公民合法人身權、財產權的有效保護。
總之,拆遷制度涉及民生,民生問題應該是這一制度特別關注的問題,這也是立法者必須牢牢把握的一個核心主題。
幕后:
立法是利益間妥協,好意見未必可行
記者:您參與的立法,專家意見稿與最終實施的法律,差別大嗎?是在專家意見稿的基礎上做加法多,還是做減法多?
王錫鋅:差別很大,更多的是做減法。比如,我曾經參與的《行政許可法》的立法工作。學理上,行政許可涉及對自由權的限制,我們學者當時就提出“法律保留”原則:一項立法,若要限制公民的自由權,應當通過法律(而不是法規)。也就是說,把這份限制自由權的權力留給立法者,行政機關無權設限。
但根據事后付諸實施的《行政許可法》,不僅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許可,國務院的決定、命令也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許可。“法律保留”原則被徹底放棄了。
誰對誰錯呢?不好說。如果按照“法律保留”原則,中國現有的行政許可,一半以上都是違法的。“法律保留”原則是否符合中國長期以來以行政為中心的社會現實?如果學理上一定要堅持,中國整個許可審批制度就要在一夜之間做出調整。這可行嗎?
所以,我雖然在學理上始終堅持“法律保留”原則;但法律最終沒有采納,我也很能理解。我仍然可以通過發表論文等學術途徑予以批評和呼吁,但論文與立法是兩回事,否則就是角色錯亂。
記者:法學學者在立法過程中的主要作用是什么?誰在主導立法?
王錫鋅:學者之于立法,最大的作用是對立法機關專業知識方面的補充。比如,食品安全立法,涉及非常專業的技術性問題,只有食品專家可以提供專業意見,不一定非得是法學家參與。
法學學者要告訴立法機關這個問題應當是怎樣的,其他國家和地區又是怎么規定的。這些都是建議性質的,最終怎么取舍,根本上取決于利益的妥協。
我參與過的立法之中,很多難題并非條文怎么起草的問題,而是利益怎么分配的問題。比如說:前幾天,我參與北京市的一項立法,這項立法旨在規范大型活動的安全問題,由公安機關主導,還涉及安監、建設、質監、消防等部門。
公安機關想規定:為保障大型活動的安全,各相關部門必須各司其職。可是其他部門無不表示“心有余而力不足”予以推脫。安監部門說,判斷舞臺有沒有安全隱患,不在職責范圍內,也不具備這項預判能力,應該由建設部門負責。但建設部門說,我們只管建筑物,管不了舞臺。
為什么會出現這種互相“扯皮”的現象?因為“責權利”永遠都是個很現實的問題。沒有利益的責任,誰愿意承擔?
記者:我知道,您目前擔任多個政府部門的法律顧問,您的意見能夠影響政府的決策嗎?這種影響有多大?
王錫鋅:作為政府法律顧問,最主要的工作是為政府提供咨詢服務。有時候,我的意見也會產生比較明顯的作用。
例如,某國家部委,在《行政許可法》實施后想制定一項規范大型商場布點的法規。該部門認為,商場布點要合理,不應扎堆,以免資源浪費。我當時強烈反對,提出兩個問題:一,市場競爭是否必然會導致商場扎堆?二,由政府規劃,是否就肯定能避免這個問題?如果這兩個問題的答案都是不確定的,那么,這項立法的思路就有問題。最后,事情不了了之。
法學學者可以向政府提出自己獨立的專業意見,但至于學者的意見對結果的影響力,仍然取決于決策機關是否愿意聽取。我目前參與比較多的,是行政過程中的參與。我希望政府部門能夠多進行事先咨詢,而不僅僅是找法學學者收拾殘局。
王錫鋅簡歷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院長助理、博士生導師;北京大學憲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自1999年以來,王錫鋅作為中國行政立法研究組成員,參與了《行政許可法》、《監督法》、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行政程序法》(專家建議稿)的起草和研究工作。自2003年以來,擔任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特約研究員;湖北省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黑龍江省政府法制顧問、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專家委員、北京市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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