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話人:
法制日報記者 杜曉
中央黨校政法部教授 林喆
對話動機:
1月12日,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七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上,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發表了重要講話,他強調,建設科學嚴密完備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體系,不斷取得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新成效。
而早在1月8日,中紀委副書記李玉賦在中央紀委監察部召開的新聞通氣會上透露,目前,中紀委、監察部與中組部、公安部、司法部、外交部等多個部門建立了防范違紀違法公職人員外逃工作協調機制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與此同時,媒體爆出一組令人吃驚的數據:近30年來,外逃官員數量約為4000人,攜走資金約500多億美元,算起來人均卷走約1億元人民幣。
國內著名反腐學者、中央黨校政法部教授林喆長期關注貪官外逃的有關情況,并曾在2009年年底作出預測,在未來的反腐工作中最引人注目的一大新氣象將是,“貪官出逃的機會越來越渺茫”。就這一問題,記者與林喆展開了對話。
□對話
記者:新年伊始,中紀委便召開新聞通氣會,宣布建立防范違紀違法公職人員外逃工作協調機制部際聯席會議制度。您認為上述信息的意義何在?
林喆:實際上,早在2008年7月22日,在中紀委會同23個部門召開的實施《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二階段有關工作會議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紀委書記賀國強就強調,要繼續做好實施公約第二階段有關工作,兌現承諾,履行公約義務,堅決懲治腐敗。其間,中央有關負責人在強調第二階段的主要任務時,提出了建立“執法合作、司法協助、外逃人員遣返、涉案資金返還方面的反腐敗國際合作機制”。
此次中紀委的通氣會可以視為是上一次會議的延續和具體的落實。相對于之前的會議,此次會議布置了更詳細的工作,建立了更具操作性的制度,這預示著今年將會是追堵外逃貪官相關措施有效實施的一年。相信在未來,我國將會和一些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建立雙邊引渡協議,由此將會有一批相當數量的外逃貪官從國外被引渡回國接受法律的審判。
此外,我國對出國考察、涉外經濟活動的環節將更為重視,“口子”將被扎緊,官員出國的審查手續將更為嚴格,官員出國以后的活動也會受到更為嚴格的限制。這樣一來,將會使得預防腐敗的措施更為前置,大大降低官員出逃的可能性。
追捕外逃貪官存兩大現實障礙
記者:在過去數年間,貪官外逃問題一直引人關注,但此類現象一直有增無減。根據您的研究,當前追捕外逃貪官遇到了哪些障礙?
林喆:一是司法引渡,二是返還資產原則的實踐。
我國在司法引渡方面與國際水平尚未能完全接軌。截至目前,雖然已經有數十個國家與我國簽署了引渡協議,但是其中并沒有美國、加拿大等發達國家,而這些國家恰恰是貪官的“樂土”。在國際引渡合作中一直存在著司法理念方面的種種差異,許多西方發達國家規定在以下情況下不引渡:如雙重犯罪、政治犯罪(某些貪官藉此要求所謂的“政治避難”)、國民、死刑犯,后來又增加了酷刑危險、歧視危險、公正審判無保障等。
記者:有研究表明,那些案值大、身份高的官員,最看中的是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等移民國家。
林喆:是啊,倘若貪官腐敗數額巨大,留在國內將被判死刑,而逃出國后被引渡回來則可免于一死,那等于給貪官指明了一條出路,這將促使更多的貪官在犯了重罪之后逃往這些國家。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出臺在全世界引起了一連串反應,也為中國追捕、打擊外逃貪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在實踐中也面臨一些重要障礙,使人們陷入兩難境地。
記者:對于“返還資產原則的實踐”方面存在的障礙,又該如何理解?
林喆:就《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所確立的返還資產的原則來講,只要能通過合法的途徑證明這筆資產是我國所有,由腐敗分子通過犯罪取得的國有資產就有可能被追回,但是這實施起來很困難。
比如舉證、判決財產的屬性等,都是很復雜的。發達國家從自身利益出發,強調屬地管理,主張接管流入該國的資產。為了鼓勵各國聯合行動,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采用了被請求國的分享方式,規定被請求國可以扣除它在執法過程中的服務費用。也就是說,貪官所攜帶或轉出的國家財產很難被全額追回,最后還會有很大一部分流失在國外。
僅從這一點來看,腐敗分子給國家和人民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也是巨大的。
聯席制度引入金融機構意義重大
記者:近日有媒體公開報道稱,“近30年來,外逃官員數量約為4000人,攜走資金約500多億美元,算起來人均約1億元人民幣”。對于這組數據,您又是怎么看的?
林喆:上述數字與近年來貪腐的狀況是相吻合的,即“貪腐的級別越來越高,金額越來越大”。另一方面,貪官能夠把如此巨大的數字轉移到國外,說明我們在制度上是存在漏洞的。比如,貪官很少會帶著大筆現金出逃,那么,貪官準備出逃之前的資金轉移,有關方面有沒有覺察到?
實際上,大筆資金流出國外充分說明,長期以來廉政建設中存在的一大缺陷,就是像銀行這樣的金融機構沒有真正加入進來。
記者:從您分析的情況看,追捕外逃貪官面臨種種困難和制度上的缺陷。那么,是不是可以這么說,要防止貪官外逃,工作重點還是應該放在“堵”上?
林喆:我認為,對于那些被群眾舉報不斷的官員的出國,應該特別慎重,因為這些官員很有可能就此出逃。還有,對于那些掌管著重大經濟項目資金的官員的出國也應該慎重。
尤其重要的一點是,在“堵”住貪官外逃的線路時,要充分發揮金融機構的作用,因為紀檢監察人員是很難掌握貪官的經濟情況的,而最了解貪官經濟狀況的就是銀行。官員在出逃之前,會有很多跡象,比如說,換取大筆外幣,此時銀行就應該有所警惕。官員在換好外幣之后還會將其匯出,這也應該引起銀行的注意。
對于那些有重大嫌疑的官員,有關部門可以將名單提供給銀行,讓銀行關注這些人的資金流動情況,及時匯報。具體到如何操作可以有內部規定。從這個意義上講,此次公布的聯席會議制度讓金融機構加入進來,有著非常積極的意義。
治“裸官”應推行官員財產公示
記者:相對于反腐力度的加大,貪官的風險意識也在加大,“裸體做官”現象的出現就是明證。此前,深圳在全國率先規定,配偶或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裸官”,今后將不能擔任深圳的黨政重要領導職務。
林喆:有關部門對于留后路的官員應保持一定警惕。在提拔任命時應特別小心,原則上不應委以涉及錢財尤其是重大資金或項目的管理權,應使他們遠離錢財,尤其是流動資金。
此外,還應加強官員子女出國的審查制度,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加以規范,要求官員說明子女出國費用的數額、來源、用途,并與該干部一年一度的收入申報情況聯系起來考察,增加公示環節。出于對官員家屬人身和財產保護的考慮,公示的范圍可以依情況而定,但至少應做到在黨內或領導班子內公開。
應充分運用好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記者:從制度建設的層面來看,未來的追堵外逃貪官工作應如何進一步開展?
林喆:在未來的追堵外逃貪官工作中,我國要充分運用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提供的平臺和渠道,積極參與反腐敗國際合作,努力在能力建設、追繳和返還腐敗資產等方面取得實質性合作成果;同時,應做好有關國內法與公約的銜接問題,理順國家法律與其他反腐倡廉制度特別是相關黨內規定的關系,把公約的普適性與我國的特殊性結合起來,認真履行相關國際義務。
此外,我國還應積極組織力量參與研究制定、細化公約規則的工作,及時提出我國關于公約規則細化、補充、完善的意見和建議,借鑒公約中規定的、符合中央反腐敗方針政策的理念、思路、措施,促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建設。
從此次參加會議所提到的部門來看,這些工作所涉及的領域是寬泛的,需要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綜合治理才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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