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加大對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健全排除非法證據制度,發現以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詞證據,應依法予以排除,探索對偵查機關采取的強制性偵查措施及強制措施的監督機制,防止錯誤性逮捕、起訴。”這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對訴訟活動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所明確提出的。
意見要求,進一步加強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各級檢察院要敢于監督、善于監督,并突出重點,加強刑事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刑事審判監督、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民事和行政訴訟監督以及職務犯罪案件的監督。
針對刑事立案,意見要求,要加強對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監督,探索建立與偵查機關信息資源共享機制,及時掌握刑事發案和偵查機關立案情況,建立和完善方便群眾舉報、申訴、聽取律師意見以及從新聞媒介中發現案件線索的制度;加強對以罰代刑、漏罪漏犯、另案處理等案件的監督;健全對立案后偵查工作的跟蹤監督機制,防止和糾正立而不偵、偵而不結、立案后違法撤案等現象。探索完善對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監督機制,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的工作機制。
在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環節,建立健全預防和糾正超期羈押的長效工作機制,完善對刑罰執行活動的監督制度,建立刑罰執行同步監督機制,健全檢察機關對違法監管活動的發現和糾正機制,加強對執行死刑活動的監督工作。(記者 王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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