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規定,兩重風波。
日前新提交審議的《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中原本有規定“醉酒駕車肇事終身禁駕”的條款,最終卻被刪除,再次引發社會熱議,還招來許多“板磚”。
對于條例的退縮,眾說紛紜。不過我倒愿意相信這是法治意識的體現:下位法不得違反上位法。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對“終身禁駕”的處罰有兩個構成要素:即發生交通事故和逃逸,兩者缺一不可。南京之前草案的規定,顯然擴大了“終身禁駕”的范圍,于法無據。
當然,我們并不能因此停止對“終身禁駕”的追問!皬埫鲗毷录卑l生不久,這一規定就趕上公開征集意見,無論草案的擬定者還是支持者,恐怕都對醉駕猛于虎、法律太溫柔感到不滿。統計也表明,“醉駕奪命”的車禍占了我國車禍死亡總人數的70%以上。
這種不滿的情緒,還在一定范圍內引發了“重刑主義”的思潮。不妨設想,如果現在法律規定:醉酒駕車肇事一律處以死刑,估計也會有不少人贊成,但這顯然不大合理,盡管這樣的規定威懾力更大。如此極端的假設,是緣于目前法律對酒后駕車處罰過輕這一現實:
比如罰款,一般200元、最高不超過2000元的罰款,對許多人來說,不過九牛一毛;只要沒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就不用承擔刑事責任,這樣的規定,顯然助長了許多人的僥幸心理。
與法律的“寬容”相比,執法更值得檢討。拿醉駕致人死亡來說,執法自由裁量過于寬泛,同樣是致死,有的判死刑,有的判7年,有的判3年……人們對嚴厲、統一的立法有強烈訴求,不能不說是出于對現實無力掌控的無奈。
此外,對日常的酒后駕車,執法方式也常常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醉酒可以變為飲酒,飲酒可以變為沒喝。這樣的執法,不僅軟化了本就不嚴的法律,也助長了酒后駕車風氣。南京的張明寶,3年違法80多次,恐怕不能說與此無關。
公允地說,這些年來有關部門并非無所作為,比如,一些地方對酒后駕車的“連坐式”處罰,或集中進行整治,公安部出臺了“酒后駕車一次扣12分”新規。這樣的規定和行動,如何保持常態化,如何落到實處,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則是一個更重要的問題。
無論是立法,還是執法,都是在培養一種守法的公民文化。在這個意義上,盡管“醉酒駕車肇事終身禁駕”規定取消了,但是如果能把對這一事件的關注,轉化為立法和執法的壓力,并由此培養守法的社會意識,那么也算是失之東隅,收之桑榆。范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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