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人近日在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時表示,2008年1月1日頒布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對企業用工成本影響有限。
這位負責人解釋說:企業因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而增加的勞動用工成本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項是企業支付給試用期勞動者的工資標準限制,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這項規定涉及的僅僅是試用期勞動者,影響有限。另一項是規定用人單位終止期滿的勞動合同時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給予經濟補償,是絕大多數國家勞動立法的通行做法,目的是通過支付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保障其在失去工作的一定時間內生活不至于發生困難,緩解因為企業生產經營發生變化等因素導致勞動者被動失業,對社會穩定可能造成的壓力。
同時,經濟補償也是調整勞動關系的一種經濟手段,有利于引導用人單位謹慎行使解除和終止勞動關系的權利,增強勞動者就業的穩定性。《勞動合同法》在延續了《勞動法》關于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的基礎上,規定勞動合同終止且符合法定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但這一規定只涉及用人單位的部分勞動者,增加的用工成本只在用人單位主動終止勞動合同時才會發生。
而且,為降低用人單位的解雇成本,《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并限制了用人單位與高收入勞動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計發基數和計發年限。因此,勞動合同法關于終止勞動合同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的規定對絕大多數用人單位來說并沒有增加過多的成本。
這位負責人說,一些企業之所以認為《勞動合同法》大幅增加了用工成本,主要是由于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的成本增加。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勞動法等法律法規早就明確規定的義務,是用人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承擔的成本。《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一些企業沒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自然就不會產生這一部分成本。《勞動合同法》將社會保險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并加大了對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經濟處罰力度,企業必須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因此就認為提高了成本。 (記者徐博、張曉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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