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續實質上是利益調整
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實質上是利益關系的調整。采訪中,多位農民工向本刊記者表示,對地方政府能否真正落實《暫行辦法》心存疑慮,“國家的政策是非常好的,關鍵是要看地方的落實。”對此,褚福靈也很理解。
他舉例說,(養老保險轉續)涉及到各個統籌地區的利益問題,“轉出地區會考慮自己本地的養老金發放夠不夠的問題;轉入地區也會面對未來養老金支付夠不夠的壓力,實施中會有顧慮。”具體講,養老保險待遇的發放是以當地的平均工資為基礎的,發達地區工資高,不發達地區工資低。不發達地區轉入到發達地區,是按比較低的標準轉出來,但發放時按照當地比較高的標準來發,所以接收地就不愿意接收。
因此,上述權威人士解釋說,為從制度上、體制上根本解決跨地區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難的問題,《暫行辦法》遵循了四條基本原則:
保障性原則。所有參加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勞動者,在流動到異地就業并繼續參保時,應當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保障其已參保繳費形成的權益不受損失。
公平性原則。流動就業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論是何種戶籍,只要符合規定的條件,不論曾經在幾個地方流動就業參保或間斷性就業參保,都一視同仁,保障其同樣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
唯一性原則。流動就業人員無論在多少個地方流動就業,但養老保險關系在同一時期應當是唯一的,不能有多重養老保險關系,待遇也由一個地區統一支付。
平衡性原則。流動參保人員最后的養老金支付責任,由各流動轉移地通過轉移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和部分統籌基金予以分擔。
同時,為此確定了多項政策措施給予保障。
明確實施范圍,統一全國政策。各地辦理跨省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要執行《暫行辦法》的統一規定;對省內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參照《暫行辦法》制定或調整本地區的政策。
平衡地區之間資金負擔。《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跨省就業,除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外,還轉移12%的單位繳費。這只是為平衡轉出地和轉入地的基金關系,對流動就業參保人員本人的基本養老金水平核定不會產生不利影響。
確定待遇領取地的原則。首先依據戶籍所在地;當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時,按照“從長”(繳費滿10年的參保地)和“從后”(有幾個參保地繳費都滿10年則按最后的參保地)的原則確定待遇領取地;如果沒有超過10年繳費的參保地,則轉回戶籍所在地。要讓每一個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都能明確在一地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重在保護農民工
“在目前政策執行過程中,關鍵是切實維護農民工參保繳費的養老保險權益。”上述權威人士特別指出,除了通用性的跨地區轉移接續規定之外,《暫行辦法》還對切實保障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權益,規定了專門的政策措施。
其一,農民工中新就業或返鄉期間中斷繳費時,由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繼續保留他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保存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開具參保繳費憑證,而不再辦理退保手續。參保繳費憑證相當于農民工養老保險權益的“存折”,對農民工來說,這比退保只領取個人繳費是更好的保障。同時,社保經辦機構保存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在其中斷繳費期間繼續按規定計息,不使農民工利益受損。
其二,對農民工返回城鎮就業并繼續參保繳費的,無論是回到原參保地就業還是到其他城鎮就業,都要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并累計計算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個人販戶儲存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也就是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或以上的,可以同城鎮職工一樣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其三,對農民工不再返回城鎮就業的有關權益保障,也作出了規定:總的原則是,其在城鎮參保繳費的記錄和個人賬戶全部有效;如果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或以上,在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后,可以同城鎮職工一樣計發基本養老金;如果沒有滿足規定條件,也可以把城鎮參保的相關權益記錄和資金轉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鑒于新農保制度剛剛開始試點,有關農民工養老保險在城鄉間的具體銜接政策,國家將另行研究制訂。
其四,國家將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信息查詢服務系統,發行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農民工無論在哪里務工,都可以通過本人的社會保障卡查詢本人參保繳費信息,知道自己賬戶上有多少錢,養老保險關系是不是轉移過來,做到心里有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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