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25日電 為提高農民工技能水平和就業能力,促進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推進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進程,國務院辦公廳近日下發《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培訓工作的指導意見》。意見指出,要建立規范的培訓資金管理制度,將對培訓資金實行全過程監管。
意見要求,以省級統籌為重點,集中使用培訓資金。要將農民工培訓資金列入財政預算,進一步加大農民工培訓資金投入,并按照統籌規劃、集中使用、提高效益的要求,將中央和省級財政安排的各項農民工培訓資金統籌使用,各部門根據職責和任務,做好相關培訓工作,改變資金分散安排、分散下達、效益不高的狀況。國家有關部門要依據新一輪全國農民工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安排農民工培訓資金,對地方予以適當補助。
要進一步完善農民工培訓補貼政策,按照農民工所學技能的難易程度、時間長短和培訓成本,以通用型工種為主,科學合理地確定培訓補貼基本標準,并根據實際情況定期予以調整,以使農民工能夠掌握一門實用技能。各中心城市或縣(市)要按照同一工種補貼標準相同的原則,確定具體的補貼標準。優先對未享受過政府培訓補貼的農民工進行職業技能培訓,避免多部門重復培訓。
各地要加強對農民工培訓資金的管理,明確申領程序,嚴格補貼對象審核、資金撥付和內外部監管。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強化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以完善培訓補貼資金審批為重點,進一步加強基礎工作。建立享受培訓補貼政策人員、單位的基礎信息數據庫,有效甄別培訓補貼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防止出現冒領行為。財政扶貧培訓資金只能用于貧困家庭勞動力的培訓補貼。
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嚴肅查處違規違紀行為。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培訓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監察、審計部門和社會的監督。健全培訓補貼資金與培訓成本、培訓質量、就業效果掛鉤的績效評估機制,嚴肅查處套取培訓資金的行為。對有虛報、套取、私分、截留、挪用培訓補貼資金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要根據有關規定嚴肅查處,并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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