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如何保證撤銷的駐京辦事機構不會以其他名義或形式變相存在?
答:《意見》明確,除按規定保留的駐京辦事機構外,地方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和形式在北京設立新的辦事機構,或者派駐人員以駐京辦事機構名義開展活動。地方各級機構編制管理和財政部門不得為違規設立的駐京辦事機構審批編制、核撥經費。歡迎社會各界、新聞媒體、人民群眾對此進行監督,對不嚴格執行《意見》要求、違反有關規定的,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一經查實,要嚴肅處理,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六、如何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組織領導?
答:《意見》規定,撤銷駐京辦事機構的工作要在本意見下發后6個月內完成。《意見》要求,地方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制定加強和規范駐京辦事機構管理的方案,認真組織實施。對撤銷的駐京辦事機構的土地、房屋、車輛及其他資產,派出地政府要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置,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工作人員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妥善進行安置。這項工作完成后,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將有關情況報送國務院,并抄送監察部、國管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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