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黃松有的辯護律師高子程表示,將于今日遞交上訴狀。此前,廊坊中院一審以受賄罪、貪污罪判處黃松有無期徒刑。對于判決中的受賄罪名,黃松有并無異議,但認為法院認定的受賄數額偏高,并且對于貪污的罪名表示不服。
1月19日一審結束后,高子程介紹了庭審情況。
高子程說,控辯雙方針對黃松有是僅涉嫌受賄罪還是涉嫌受賄和貪污兩罪進行了激烈辯論。
黃松有本人對于受賄的指控并無異議。關于貪污指控,黃松有表示不服。
檢方指控稱,1997年在擔任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期間,黃松有伙同他人騙取本單位公款308萬元,其個人分得120萬元。
據了解,此事涉及湛江中美化工公司破產一案,在黃松有的操縱下,粵法拍賣公司和法建拍賣公司共同對中美化工財產進行拍賣,約定傭金1540萬元。拍賣之后,湛江中院分得一半的傭金。以黃松有為首的湛江中院黨組決定,這700多萬一部分歸中院所有,308萬元交給法建拍賣公司的分支機構———粵西代辦處。但這308萬元實際上被黃松有、粵西代辦處負責人等3人瓜分,黃松有分得120萬元。
庭審中,黃松有表示,“一生都沒想過貪污法院的公款”,他認為這應該算受賄,而非貪污。
兩名律師當庭提出,黃沒有貪污的故意,因為這筆錢不算公款。按照拍賣法規定,這些錢屬于拍賣公司的傭金,法院無權處理。
高子程說,一審判決之后,他與黃松有進行過會見,決定提起上訴。
高子程表示,在上訴意見中,他們也將繼續做單罪辯護。由于自己忙于李莊案,黃松有案的上訴意見由另一代理人龍宗智草擬,并于今日提交。
案情回顧
黃松有一審被判貪污受賄
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1月19日對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黃松有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黃松有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兩罪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判決認為,2005年至2008年間,黃松有利用擔任最高院副院長職務便利,在有關案件的審判、執行等方面為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卓倫等五人牟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員錢款等共計折合人民幣390萬余元,構成受賄。此外,黃松有還于1997年利用擔任廣東湛江中院院長職務便利,伙同他人騙取本單位公款人民幣308萬元,其個人從中分得120萬元,構成貪污罪。(記者朱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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