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8日),北京市法制辦公布了《北京市供熱采暖管理辦法》,相比征求意見稿,最低室溫不低于18℃的條款被刪除,法制辦主任周繼東表示,最低室溫是技術問題,并非法律問題,室溫標準將由市政市容委另行發布。
昨天發布的《北京市供熱采暖管理辦法》將于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去年7月,法制辦就辦法的草案征求意見,相比北京市更早的規定,采暖期內,草案規定,居民家中的室內溫度由原來的不低于16℃調高到不低于18℃。
不過,這一條款在正式發布的辦法中被刪除,對此,北京市法制辦主任周繼東解釋,最低室溫18℃是一個技術問題,不是法定的問題,在現實生活中,房屋情況很多,有新建住宅、有平房有樓房,還有簡易房,情況復雜,經過考慮,辦法只作出原則的規定,具體的技術標準由主管的市政市容委制定,并對外公布。
在正式發布的辦法中,還有一個較大的變化是,供暖中斷72小時要退還一部分取暖費也被刪除。征求意見稿中表示,因供熱設施故障、事故等情況,中斷供熱連續超過72小時;住宅用戶室內溫度未達到規定的溫度或者合同約定溫度的,供熱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向用戶退還相應的采暖費,并承擔違約責任。對此,周繼東說,刪除也是考慮供暖中斷的情況很多,譬如今年天氣突然降溫,導致燃氣供應不上,設備故障等原因,不能一概而論,所以,作出籠統的規定是不大符合實際的,這一塊應該落實在用戶與供暖單位的合同中,在合同的約定中解決。(記者郭愛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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