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的慘烈拆遷,多數發生在集體土地上。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副主任楊小軍教授今天(28日)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求意見稿)》只是涉及“國有土地”,不會對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問題有什么幫助,這是一個很大的缺陷和問題。
他建議,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求意見稿)》中,加入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的內容,比如,可增加一個條文,規定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拆遷補償,參照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條件和標準等。
沒有補償標準
從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來看,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在性質上屬征地拆遷的范疇,因此適用的是土地管理法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規定,與城市房屋拆遷適用法律不同。
楊小軍說,土地管理法對耕地征用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進行了規定并有具體的計算標準。但對因土地征用而引起的農民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拆遷卻沒有補償標準。“對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到目前為止,我們還看不到有些什么拆遷補償政策。”
他認為,城市房屋的拆遷問題,經過多年的發展、規范,實際上已經有了很大的進步,無論是項目立項、拆遷程序還是補償標準等,已經更加規范和提高了,有些地方和不少項目的補償標準,也與市場標準相差無幾。
“實際上,房屋拆遷更多的問題,主要集中在農村集體土地上。這個問題從立法和建章立制層面以及實際操作上,更需要及時提上議事日程嚴肅對待。”他說。
城鄉差別烙印
兩種拆遷,適用的法律和政策不同。楊小軍說:“這是明顯的差別待遇。”
他覺得,這個現象反映了我們對集體土地房屋財產獨立性質的認識,多有不足。從整個社會背景看,是城鄉差別觀念的一個表現和延續。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一些過去的認識、制度等都值得重新思考和變革,包括對待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問題。
從縮小城鄉差別和社會公平角度看,兩種拆遷,應當逐步地統一起來。至少從現在起,就應該利用立法更新的機會,朝著這個方向完善,實現法律公平和財產獨立。
增加一個條文
解決集體土地拆遷問題,是制度建設的重大法律問題。楊小軍認為,如果只是靠一些地方和部門的文件辦事,肯定不妥。但專門立一個法又比較復雜,需要一個過程。因此,當務之急是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加入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的內容,比如,可增加一個條文,規定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拆遷補償,參照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條件和標準等。
他說,對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只將房屋作為集體土地上的附著物進行補償,并不細化區分房屋的用途、性質等相關權利,實際上嚴重損害了房屋所有權人和第三人的利益。這個問題要解決,必須把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作為獨立的財產或拆遷補償對象來處理,而不能僅僅視之為土地征用上的附著物。
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過低問題不少。楊小軍談到,雖然很多地方都規定參照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操作,但由于兩種房屋拆遷在土地所有權性質、所有權主體、土地管理方式以及拆遷安置對象等方面均有差異,所以直接的參照性并不強,導致在執行過程中,各級政府制定的補償標準隨意性很大,拆遷程序和補償標準十分混亂。“這迫切需要在法律上統一補償計算標準、方法和原則,約束地方政府的行為。”
心有兩個擔憂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已進入社會征求意見階段,出臺指日可待固然令人欣喜,但楊小軍也坦言他的擔心:“必須解決好政府直接征收房屋可能出現的更大問題。”
擔憂一,現在是開發商面對拆遷戶,盡管開發商顯強勢,但開發商畢竟只是一個商人。如果改為政府面對搬遷戶,政府不僅是強者,而且是公權力強者。在這種強者更強的關系中,會不會出現更不利于拆遷戶的局面是值得擔憂的。
擔憂二,現在的拆遷,都是先由開發商立項,后有拆遷補償。由政府直接征收房屋后,可能是無項征收。無項征收房屋,哪里還談得上項目是商業項目還是公共利益項目?這些問題如果不能很好地解決,其后果可能更值得擔憂。 法制日報記者 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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