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坊間的擔心,馬懷德的看法比較樂觀,他認為,這一條款“不會被地方政府和開發商利用”。他的理由是,“在這個條款里,公共利益的界定沒有交給少數地方官員,沒有交給拆遷部門或者規范性文件,而必須是前述6種或者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才算是公共利益”。
令人憂慮的問題,還有商業利益與公共利益的關系之爭。應松年提出,“比如,某地要發展,引進一個大的商業項目,項目可以促進當地經濟發展,帶來就業,這算不算公共利益項目呢?”
“應該說,商業利益一般都不會是公共利益,但在任何一個國家和地區,也都不會絕對說商業利益一定不是公共利益,應結合具體情況作出判斷。所以,公共利益的決定程序至關重要。”王軼告訴記者,有關公共利益的決定程序,在征求意見稿中有一些體現,比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決定的時候,首先要召集政府的有關部門進行論證,還要通過論證會、聽證會等其他方式聽取被征收人、社會公眾和專家的意見。在有重大爭議的情況下,要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來作出裁決。如果對征收決定不服,被征收人或者與征收決定有關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除此之外,征求意見稿中列舉的第五種情形,將“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危舊房改造的需要”納入“公共利益”,也引來了巨大的爭議。有法律工作者指出,大量房地產開發就是借舊城改造名義進行的,征求意見稿將“危舊房改造”視為公共利益是最大敗筆,應對“危房”和“舊房”進行區分。
“區分危房改造和舊房改造是比較好的方案。危房的改造屬于‘公共利益需要’,爭議不會太大,但是舊房的改造就不一樣了。”王軼說,首先,“舊”的判斷標準是什么并不明確;其次,舊房不存在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危害,因此將舊房改造一律列入“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尚需斟酌。
馬懷德還認為,“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中的“等”可能會被利用,“除了列舉的這幾項之外,還有沒有其他的公共事業?”
引發爭議的還有被列舉為“公共利益”的第六種情形,即“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的需要”。有人提出,國家機關建辦公樓為何屬于公共利益?況且,在此之前,國辦已出臺規定要求“2010年年底前一律不得新建辦公樓”,各地也已出臺類似的規定。
王軼認為,關于國家機關的辦公用房建設屬不屬于公共利益,雖有不同意見,但是大多數人還是認為,政府機關作為公共管理職能的承擔者、公共服務職能的提供者,其必要的一些辦公設施的建設應該屬于公共利益。
然而,令人擔憂的是,近年來,中央三令五申嚴格控制行政機關新建、擴建辦公大樓,但樓堂館所豪華之風依舊屢禁不止。有學者指出,可以把國家機關辦公條件的改善視為公共利益需要,但具體認定這里的“公共利益”,則需要斟酌。國家機關用房必須有規劃,不可以無限擴大、征用,必須是符合相關規定、標準和范圍,才可以考慮界定為公共利益需要。
“叫停”拆遷方式爭議期間應“一律停止執行”
新條例規定,只有90%的居民同意危舊房改造,才可以考慮有效。
此條規定得到了多數人的肯定,但有人提出,即使90%居民同意,也應保護另外10%居民的利益。
“如果是危房改造的話,本身它就具有公共利益的屬性,這個問題不大。但對于舊房改造,就需要注意了。”王軼說,除非屬于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否則,是否改造、如何改造舊房,屬于房屋所有權人行使處分權的范疇。依據我國物權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每個參與投票的人只能決定自己房屋的命運,不能決定他人房屋的命運。
馬懷德對此有不同看法,他認為,“由于現在的城市房屋大多是連體的,單獨的很少,所以如果一棟居民樓里90%的人都愿意改造的話,只有10%的不愿意改造,也就是說絕大多數的人都愿意,只有極少部分的人不愿意,那就有一個公平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所以我覺得這個規定還是比較合理的,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可以遏制一些非分的要求”。
新條例征求意見稿中還規定,被征收人和利害關系人對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但記者了解到,在現實中往往存在一種很奇怪的現象,即行政復議沒有任何答復、法院又對立案不置可否的時候,強制搬遷往往已經開始,從而造成一種既定事實。
“在國務院法制辦召開的研討會上,不少人士主張在糾紛處理期間,除非有特殊理由,否則應該停止征收決定的執行。”王軼透露說。
馬懷德告訴記者,“強制搬遷”這種情況以后會少一些。因為,征求意見稿按照時間順序進行了程序上的再造,把征收的決定和補償的決定分開,對被征收人的權利進行更加全面的保護。征收決定一般會公告30天或者60天,這期間被征收人和利害關系人是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但如果公告期滿之后作出補償決定,個別不服的還可以提起訴訟,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補償方案,與被征收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在這個階段對補償的決定也有權利提起訴訟,這在第二十八條中作了更明確的規定。
應松年認為,這個問題的確不太好說清。“經過這么多年的實踐,起訴不停止執行問題最多,復議和訴訟都是如此。我認為可以這樣規定,‘一律停止執行’。如果行政機關認為需要執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請,由法院裁定。”法制日報記者 杜曉 法制日報見習記者 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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