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9時,云南省鎮雄縣2009年10.21警車肇事案在鎮雄縣人民法院開庭,本案因在當地影響較大,鎮雄縣人民法院院長鄧自祿擔任審判長主審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09年10月21日下午,被告人馬軍駕駛塘房派出所一輛車牌號為云C0125警的華泰特拉卡小型越野客車,從鎮雄縣縣城中山路人民廣場出發,準備駛往修理廠修車,當其駕車行駛至新華超市門口路段,靠左停車,打電話聯系修車事宜。打完電話后其將車啟動,準備駛往修理廠,車輛突然大油門向前駛出。行至人民公園路段與正從人民公園門口左轉駛向槐樹路的申時綱駕駛的車牌號為云A3N853的馬自達小轎車相撞,馬自達車被撞后與停放于街道左側的岳朝軍駕駛的車牌為云CT2560的吉利轎車及對向駛來的王本大駕駛的車牌號為云CLZ108的長安牌微型車相撞。馬軍所駕車輛繼續前行,又將從槐樹路方向駛來的王仁杰駕駛的車牌為云C72599的長安微型車撞翻,并沖上人行道將行人嚴妍、嚴彤撞倒,沖入中山路仁和堂藥店后停住。造成嚴妍當場死亡,駕車人申時綱、王仁杰、乘坐在云A3N853馬自達小轎車里的申婷婷及行人嚴彤受傷,五輛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經法醫鑒定,嚴彤所受損傷為輕傷,申時綱、申婷婷、王仁杰為輕微傷。經鎮雄縣公安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馬軍在行車中,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行駛,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案發后,被告人馬軍主動到鎮雄縣公安局投案自首,并積極與有關受害人及其家屬達成民事調解協議。
受害者親屬及部分群眾參加了旁聽,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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