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晉‘拿錢’公安局長房山受審”追蹤
襄汾縣公安局原局長韓春喜,昨日上午以涉嫌受賄罪在房山法院受審。作為山西襄汾新塔礦業公司“9·8”特別重大尾礦庫潰壩被牽出的官員(本報1月28日曾報道),韓春喜被控收受新塔礦業公司大股東張佩亮4萬元。韓春喜接受受賄罪的指控,但對犯罪“情節嚴重”表示異議。
韓春喜的親屬旁聽了昨日的庭審。
上午10時,身著號服、額發花白的韓春喜被帶入法庭。
檢方指控,新塔礦業公司大股東張佩亮為得到韓春喜的照顧,于2006年11月在韓岳母去世時,送給韓春喜1萬元。2007年春節前,韓春喜在其宿舍又收受張佩亮3萬元。
起訴書顯示,2007年11月,山西臨汾市公安局將新塔礦區的管轄權交給襄汾縣公安局,負責該地區的社會治安、民用爆炸物管理等。當年11月12日,負責管轄新塔礦區的塔礦派出所籌備組成立。時任襄汾縣公安局局長的韓春喜在收受新塔礦業公司大股東張佩亮賄賂后,2008年1月11日,面對新塔礦業公司暴力抗法后指示派出所籌備組不要檢查,致使警方放棄了對新塔礦區的管轄職責,導致新塔礦區非法民用爆炸物品監管失控,新塔礦業公司一直處于非法使用民爆物品進行違法生產的狀態,礦產資源損壞嚴重,并最終造成潰壩事故。
公訴機關提供了證人證言、視聽資料、“9·8”特別重大潰壩事故技術原因分析報告等一系列證據,認為現有證據充分證實韓春喜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屬于情節嚴重。公訴機關舉證持續一個多小時。
由于韓春喜當庭表示認罪,此案采用簡易程序審理。
在進行答辯和最后陳述時,韓春喜表示接受受賄罪指控,但不應適用“情節嚴重”,并且認罪態度好,配合調查,積極退贓,此外大壩安全問題由來已久,潰壩與其受賄無直接關系。
庭審結束后,韓春喜的妻子和女兒等親屬,通過法警遞給他一張全家福照片,韓看過后雙眼通紅,家人在叮囑他保重的同時失聲哭泣。
此案將延期宣判。
- 自述
韓春喜 市局領導介紹行賄人
韓春喜受審時稱,他與張佩亮此前并不相識,是由自己的領導、時任臨汾市公安局常務副局長段波(案發時系運城市公安局局長)引薦認識的,岳母去世時的1萬元錢,也是段波帶著張佩亮送來的,段波要求韓春喜對張佩亮及新塔礦進行“照顧”。
但是,段波在其證詞中否認向韓春喜介紹張佩亮。
- 庭審焦點
受賄是導致潰壩原因?
檢方指控“收錢”后放棄管理致事故發生;被告稱無因果關系
檢方指控,韓春喜與2006年至2007年收受新塔礦業公司大股東張佩亮4萬元后,在2008年1月11日,新塔礦業公司職工暴力抗法,沖擊籌備組辦公場所時,韓春喜在聽取籌備組負責人程香民(另案處理)報告后,指示不要再上山檢查,致使籌備組放棄了對礦區的管轄。新塔礦區一直處于非法使用民爆品違法生產,并最終造成潰壩事故。
韓春喜辯稱,沖擊籌備組的群體性事件發生后,請示了市局常務副局長段波,加上當時正在奧運安保期間,為了不激化矛盾、平穩處理,所以不再安排民警上山檢查。
韓春喜的律師稱,檢方的指控不足以說明受賄與潰壩間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或者由于受賄行為直接引發的社會危害性。
- 背景
韓春喜案曾三易罪名
韓春喜案系最高檢指定房山檢察院偵辦,并由最高院指定房山法院審理。隨著調查的深入,韓春喜的罪名也不斷出現變化。
2008年10月16日,經房山檢察院批準,韓春喜被房山分局刑拘,當時是涉嫌濫用職權罪。
13天后,韓春喜被批捕,涉嫌玩忽職守和徇私枉法兩項罪名。后因案情復雜,經北京市檢察院及市檢一分院批準,韓春喜被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三次。
房山檢察院副檢察長張凱透露,最終起訴的受賄罪名,是在此案偵辦過程中韓春喜主動供認。 (記者張太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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