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求意見稿)》1月29日公布后,至2月1日下午已有近7800多人登陸國務院法制辦網站查看或發表意見。北京行政學院教授金國坤仔細研讀后表示,相對于原拆遷條例,新條例對保護“被搬遷人”的合法權益方面有了實質性的進展,但新條例的實施,恐怕也難以挽救唐福珍等自焚者們的命運。金國坤就此提出三點看法。
憑什么設定多數人可以剝奪少數人的權利?
征求意見稿將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危舊改造界定為公共利益的需要。
金國坤提出,城市房屋拆遷,危舊房改造占有相當大的比例。危舊房改造屬于公共利益,還是商業開發,一直難以區分,政府往往以商業開發促進危舊房改造,如被稱為“史上最牛釘子戶”的就是重慶市九龍坡區的一個危舊房改造項目。如果按照新的征收條例,危舊房改造屬于公共利益的需要,90%的住戶同意就可以決定征收,釘子戶就從法律上徹底鏟除了。在以往的房屋拆遷中,真正的釘子戶也達不到10%的數量。吳萍們在拆遷條例下還可以與開發商對峙,而在征收條例面前就只有少數服從多數了。
“但在每一戶都是獨立的民事主體時,法律根據什么設定多數人可以剝奪少數人的權利?難道誰不愿意從長期居住的原有危舊屋中搬遷,是違反了物權法所說的‘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金國坤質疑。
金國坤認為,普通城市居民居住條件是否需要改善,完全可以由危舊房主們去和開發商們協商,并不一定非得由政府以公共利益的需要出面。“否則,改變不了打著危舊房改造而進行商業開發的局面。危舊房改造還是不予納入公共利益為好。”
為何對“違法建筑”一概而論不補償?
征求意見稿規定,對房屋征收范圍內的違法建筑不予補償,并依法拆除。
金國坤說,成都唐福珍自焚所欲保護的就是被認定為“違法建筑”的房屋,依法應當予以拆除。但“違法建筑”的情況是復雜的,有的是歷史形成的,有的是事后得到政府默許的,并不完全是由于當事人單方面的原因。特別是在農村,農民蓋房手續不齊全的情況比較普遍,由于國家建設的需要征收集體土地,對于原集體土地上的“違法建筑”是否予以補償不能一概而論。
“對于早已存在的違法建設,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視而不見,或者置之不理,沒有責令其自行拆除,應當適用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時效制度,在征收時不能因屬于‘違法建筑’為由而拒絕補償。只有在決定征收后繼續違法建設,或者土地管理部門在征收決定作出前已經責令其自行拆除的情況下,對于違法建筑才不予補償!
金國坤認為,對于違法建筑問題,征求意見稿不需要作出規定,而按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處理即可。這是兩種法律關系,土地管理部門對違法建筑依法處理后,自然就不存在補償問題了;相反,作為征收主體,只要土地管理部門沒有處罰,對于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自然應當補償。
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為何被遺忘?
條例適用的只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而對于大量的集體土地上的拆遷補償并沒有涉及。金國坤說,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不能成為被法律遺忘的角落。
在城鄉一體化的進程中,集體土地上拆遷安置補償問題不容回避。發生在北京市海淀區北塢村的席新柱自焚事件,是一個警示。由于歷史原因,北塢村像席新柱家這樣為“居民房”的村民大約占到了15%。對于非本村居民購買了本村的住房,如何進行補償,也需要立法,在單獨立法條件還不夠成熟的情況下,能否像對非公共利益拆遷補償一樣,在附則中予以規定。法制日報記者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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