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出臺司法解釋從重打擊互聯網、移動通訊“涉黃”
向未成年人傳播淫穢信息將被重判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傳播內容含有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的淫穢電子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對內容涉及未成年人的淫穢信息予以從重打擊。
《解釋二》自2010年2月4日起施行,針對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犯罪及其利益鏈條等問題,進一步明確了相關刑事案件法律適用標準,旨在依法嚴懲淫穢電子信息犯罪,凈化互聯網和手機媒體環境。
隨著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淫穢電子信息犯罪呈現出新形式、新特點,特別是手機網民數量快速增長,手機網站已成淫穢電子信息的重要傳播途徑,亟需有效治理。
“兩高”有關負責人稱,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打擊的往往是淫穢網站利益鏈的末端,而淫穢網站特別是手機淫穢網站屢打不絕的主要原因在于利益驅動。手機淫穢網站、電信運營商、廣告主、廣告聯盟、第三方支付平臺之間形成了環環相扣的利益鏈條。因此打擊淫穢網站,關鍵在于切斷淫穢網站背后的利益鏈條。
突出對未成年人權益特殊保護
《解釋二》共有13條,厘清了網站建立者、直接負責的管理者、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廣告主、廣告聯盟、第三方支付平臺等各方在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犯罪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對于明知是淫穢電子信息而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允許或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或管理的網站網頁上發布,以及明知是淫穢網站而提供資金支持或提供服務從中獲利等達到一定危害程度的行為,明確規定為犯罪,從而解決了執法中遇到的突出問題,具有現實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解釋二》突出體現了對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權益特殊保護原則。“兩高”負責人指出,對內容涉及未成年人的淫穢信息予以特殊打擊,突出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是各國的普遍做法。為體現對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解釋二》規定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內容含有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淫穢電子信息行為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或者傳播淫穢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在《解釋》規定的數量、數額標準的基礎上下調一半,以加大對此類犯罪的打擊力度。
明確界定“淫穢網站”
對于眾所關注的“淫穢網站”定義,《解釋二》作出明確界定,即以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為目的建立或者建立后主要從事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活動的網站,是淫穢網站。
“兩高”負責人解釋說,實踐中,網站包括多個網頁、欄目、頻道或者板塊,不宜僅因其中某一部分包含淫穢電子信息就認定整個網站為淫穢網站,而應結合其建立的目的和建立后主要從事的活動加以認定。
同時,如果其中的某個網頁、欄目、頻道或者板塊以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為目的建立或者建立后主要從事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活動,仍應就此認定該網頁、欄目、頻道或者板塊為“淫穢網站”。“但此項規定,旨在防止把網站中不涉及淫穢內容的網頁、欄目、頻道或者板塊等認定為淫穢網站,也避免把一個綜合性的網站一并認定為淫穢網站。”負責人說。
淫穢網站廣告點擊率明顯異常的為“明知”
實踐中,“明知”的認定是打擊淫穢電子信息犯罪中的難點,經營淫穢電子信息者往往聲稱自己不“明知”以規避打擊。《解釋二》以列舉方式明確了“明知”的認定標準:行政主管機關書面告知后仍然實施上述行為的;接到舉報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為淫穢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代收費、費用結算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明顯高于市場價格的;向淫穢網站投放廣告,廣告點擊率明顯異常的。
“兩高”負責人強調,《解釋二》依法打擊的是以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為目的的淫穢網站,對于那些管理規范、經營合法的網站,不但不會做出任何限制,還要加強保護,以倡導網站經營者遵紀守法、增強自律的風氣,維護公共網絡、通訊的正常秩序。
“短期內,一些廣告主、電信運營商、網站經營者的利益可能會因違法經營活動的禁止而受到影響。但是從長遠來看,鏟除黃毒對于凈化社會和互聯網文化環境,推進精神文明建設,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公眾的合法權益百利而無一害,也更有利于互聯網規范、有序、可持續地發展。”“兩高”負責人表示。(記者 崔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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