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百余農民工立交橋上堵路討薪,致某地交通主干道堵塞。一農民工代表稱“知道堵路是違法行為,但不違法不中,不違法要不來錢”。據計算,堵路討薪浪費社會約2.52萬小時,其成本也夠農民工的欠款了。
堵路行為本身是難以討到薪酬的,農民工之所以采取這種極端的方式,我認為根本原因還是希望引起社會的重視,特別是如果能引起當地有關部門領導的重視,討薪也就基本有了“著落”。2005年,西安40余名農民工組織“民工討薪維權新聞發布會”,此事經過新聞媒體報道后,引起陜西省及西安市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最終100多位民工領到了拖欠一年多的近80萬元薪酬。由此可知,農民工討薪,之所以難,是因為正規渠道不通暢。
堵路討薪不是“捷徑”,依靠“驚動”領導來討薪也非長遠之道。甚至探討如何讓討薪渠道變得更加通暢也是一種無奈之舉:欠薪是應該存在的嗎?按勞付酬本應是商人應該遵守的基本準則。一個健康而成熟的勞資市場,本來就不應該出現討薪的問題。據有關部門抽樣調查,2009年我國流動人口總規模達1.8億人左右,其中外出農民工是主體。面對這么大的一個群體,我們應當未雨綢繆,尤其在拖欠農民工薪酬問題上,關鍵要建立起預防機制。
如何預防欠薪問題,重點應放在加強法制建設上。首先,對欠薪企業要實行禁入制度,目前江蘇省已經這樣實行了,2009年8月28日的《揚子晚報》報道稱江蘇省清欠辦發出通知,44家惡意欠薪建筑企業被禁入江蘇。但“通知”的效力是有限的,要更好地保障農民工的權益,有必要對此作出法律規定。
其次,欠薪企業應該承擔討薪成本。目前看起來,農民工通過起訴等方式來追討欠薪,似乎路徑很通暢,但目前的解決方式存在一個最大的弊端是,法院只判決欠薪者支付薪酬,至于因為討薪而付出的各種成本,討薪者就無處可討了。《中國農民工維權成本調查報告》表明:為了索要不足1000元的工資,完成所有程序,農民工維權需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的各種花費。正是因為這種弊端,所以欠薪者不怕打官司。因此,相關法律應該完善,欠薪者應該承擔農民工為討薪而付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費用。只有這樣,欠薪者才會有所顧慮,也只有這樣,法律路徑才能起到預防欠薪的作用。
第三,有必要設定“惡意欠薪罪”。如果考慮到中國的種種實際情況,即便一時難以設立此罪,也應該將惡意欠薪行為納入到現有的“侵占罪”中考量,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惡意欠薪行為從本質上也具有這種特點。
總而言之,拖欠農民工薪酬的問題已經是一個關系到社會安定、經濟發展、權益保障的社會問題。要徹底解決和預防這個問題,法律必須起到“托底”作用。(歐木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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