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道路交通安全形勢嚴峻,酒后駕駛現象屢禁不止。”針對這種情況,在日前召開的河南省政協十屆三次會議上,張景林委員提出了《關于在刑法中增設危險駕駛罪的建議》。
張景林指出酒后駕駛屢禁不止,主要是我國對包括酒后駕駛在內的醉酒駕駛、無證駕駛、道路飆車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駕駛行為處罰過輕,違法成本過低造成。醉酒等危險駕駛肇事后造成重大傷亡的,有的地方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的地方定為“交通肇事罪”。若按“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顯得較輕,若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又顯得較重,在偏輕與較重之間,缺少中間地帶,兩個罪名之間缺乏層級遞進的缺陷!敖煌ㄕ厥伦铩笔沁^失犯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為人故意和過失難以區分,在確定行為人主觀是故意還是過失時,用結果解釋動機就有違主客觀相統一的定罪原則。
他建議在現行刑法中增設“危險駕駛罪”,將以上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性駕駛行為納入其中,作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間的過渡性罪名。只要行為人實施了酒后駕駛或其它危險駕駛行為,不管是否發生后果,都認定為犯罪,后果嚴重的,最高判處無期徒刑。 (宋健 唐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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