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戰正酣的手機網絡掃黃,迎來了最具威力的刑罰之劍。從2月4日起,“兩高”《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正式實施。這一司法解釋針對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犯罪及其利益鏈條等問題,進一步明確了相關刑事案件法律適用標準,有望成為遏制網絡黃毒的又一司法利器。
目前我國網民人數已達到3.6億,手機上網用戶達1.8億。在手機網民數量快速增長,計算機互聯網監管機制日臻成熟的形勢下,手機網站已成為淫穢電子信息的重要傳播途徑,亟需有效治理。正是基于這種新的形勢需要和刑法自身的滯后性,“兩高”在2004年《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基礎上,再度出臺《解釋(二)》,體現出司法與時俱進的能動功能,無疑有助于依法懲治淫穢電子信息犯罪,凈化網絡環境。
從內容來看,《解釋(二)》不乏可圈可點之處:首先,該解釋具有較強的明確性和針對性,有助于司法適用的規范統一。其不僅對所謂的“淫穢網站”作出明確界定,并且多處詳細設置了傳播淫穢物品罪的數量標準,如“數量達到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文件10個、音頻文件50個以上的”,“傳播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等100件以上、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五千次以上的”;“利用淫穢電子信息收取廣告費、會員注冊費或者其他費用,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等等,排斥了司法實踐中各地定罪標準不一的可能。
其次,明確了“中介者”的刑事責任標準,有助于從源頭上遏制手機黃毒。眾所周知,網上傳播淫穢物品并非單一主體便能完成,需要網絡商、網站建立者和管理者等提供交流紐帶。而據全國掃黃打非辦公布的手機WAP網站傳播淫穢色情調查報告顯示,電信運營商在手機傳播淫穢色情信息中獲取利潤,是手機涉黃屢打不禁的重要原因。可見,打擊網絡色情重在切斷淫穢電子信息傳播利益鏈。此次司法解釋正是瞄準背后利益鏈條的各個環節,一改以往司法單打擊淫穢網站的做法,厘清了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廣告主、廣告聯盟、第三方支付平臺以及網站建立者、直接負責的管理者等的刑事責任,有利于從源頭上切斷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利益鏈條。
再者,《解釋(二)》更加突出了對未成年人特殊權益的保護。2004年的司法解釋曾將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具體描述不滿十八周歲未成年人性行為的淫穢電子信息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此次《解釋(二)》則在其基礎上下調一半,進一步明確了行為中“含有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淫穢電子信息”的定罪量刑標準,這體現出刑事法治對于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權益特殊的側重保護原則,同時也讓刑罰的等級適用更為科學合理。
基于上述內容,司法解釋有望在這場網絡掃黃“戰役”中發揮強勁的后續懲治效能。但在筆者看來,其意義不僅是實現掃黃行動的司法規范化,還突出了司法主動介入社會治理的能動性,并從司法政策上將這場轟轟烈烈的執法行動嚴格限定在法治的軌道上。畢竟,在以行政化手段為主的網絡掃黃行動中,司法對定罪和量刑標準的把握,往往容易受到行政激情的侵擾。以往的各種運動式執法風暴中,基層司法往往淪為行政執法的一部分,理性不足而激情有余,其一個原因就是對定罪量刑標準的把握失去分寸。由此觀之,由最高司法當局聯合出臺司法解釋,有望避免各地司法機關誤入具體的“個案式能動司法”陷阱,從整體上確立起合乎法治規則的能動司法政策,在微觀上盡量減少運動式治理可能造成的法治損耗。
當然,作為公共治理的“最后之手段”,司法利劍出鞘只能從違法犯罪的末端進行糾治,而欲從根本上凈化互聯網和手機媒體環境,則仍需從教育引導、規則完善、執法嚴密等環節予以綜合治理。傅達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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