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刊用《中國新聞周刊》稿件務經書面授權)
"律師是推進中國民主法治進程的重要力量,同時也是重慶打黑除惡審判的重要參與者。追究某一個律師的刑事責任,絕不意味著要否定中國律師制度,絕不意味著要否定中國的訴訟制度,正如去年重慶法院幾個法官出了問題,卻不能因此就否定重慶法院的法官隊伍,進而否定中國的法官隊伍"
“外放”拍賣權、“拆分”執行權、 法官碰紅線“終身禁業”,法官與律師“物理隔離”。重慶市法院“自我救贖”式的制度革新能否實現司法反腐的現實目的?制度的設計者及推動者、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錢鋒就此接受了《中國新聞周刊》專訪,并首度對李莊案作回應。
“確保司法公正,最好也是最笨的辦法就是物理隔離”
中國新聞周刊:重慶市法院一系列制度革新遵循一個什么樣的內在邏輯?
錢鋒:司法反腐是一個系統工程。我們先強調了廉政教育的經常性、日常性;其次,強調了制度的約束力,比如執行權力的分權制衡、司法拍賣一律進聯交所,就是以制度、機制上的完善來擠壓暗箱操作的空間;第三,我們強調了違法違紀行為查處的震懾力,比如四個一律、零容忍、終身禁業、徹底打消個別人的僥幸心理;第四,強調了對司法權的監督力,比如院長郵箱,多項制度的改革創新,都來自于院長郵箱的群眾呼聲。
此外,確保司法公正,最好也是“最笨”的辦法就是物理隔離,規范法官和律師關系。從今年開始,全面推行法院領導干部“單方退出”機制,同時規定全市法院工作人員離任后均不得擔任原法院案件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中國新聞周刊:司法反腐是一個系統工程,為什么先對執行領域出手?
錢鋒:張、烏出事是在2009年6月,執行領域的改革從2008年初就開始了,主要是因為多年法院工作的體會,執行領域容易出問題。法院80%~90%在執行領域出事,而執行出事80%~90%又出在拍賣,因而改革也先從司法拍賣這個核心領域開始。當然,在烏小青出事前,我們通過院長信箱也接到過舉報,對其有所察覺。
“公正與效率相比,公正永遠是第一位的”
中國新聞周刊:網上及學界對重慶法院的“院長監督”制度褒貶不一,有人認為,“院領導的監督應當有界限,否則監督權可能變成對案件的實際控制權。”你怎么看這樣的觀點?靠一個人的力量去推動龐大的司法運行體系勢必會觸及部分人的利益,有阻力嗎?
錢鋒:我不否認院領導的監督是有界限的,但作為一個法院的院長,了解轄區法院的真實情況和司法運作的客觀現狀的責任是無限的,院長郵箱讓我不受干擾地聽到來自社會各界最真實的聲音,對當事人的個案反映,我會批示相關法院依法辦理,但從不提出具體的辦理意見。
中國新聞周刊:執行權分權后各部門的工作環節如何認定,如何保障分權之后不影響執行效率。此前的大量需要“清積”的案件如何處理?
錢鋒:分權后,由于環節的增加,可能會影響到案件處理的效率,我們會盡量避免環節的重置和銜接的消耗,如確實無法避免,只能兩害相權取其輕,公正與效率相比,公正永遠是第一位的。
同時為了提高執行效率,高院已成立執行快速反應指揮中心,將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查控,控制被執行人出境,加強與房地產、工商、人民銀行的聯網,壓縮賴賬者的生存空間。
中國新聞周刊:有數據顯示:近幾年來,重慶市非國有的涉訟資產的交易價格不足評估價的70%,流標率更是高達80%。你怎么看待司法拍賣領域里的潛規則?
錢鋒:司法拍賣成交價格和成交率不高是事實,這也是我們法院一直力圖解決的問題。為了阻止關聯交易,2009年4月1日起,重慶市所有司法拍賣資產進入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通過電子競價公開拍賣轉讓。最新數據顯示,去年全市司法拍賣總成功率從改革前的不到10%上升到76.48%,成交價平均增值10.2%。下一步我們在考慮把評估也交出去。
“律師是推進中國民主法治進程的重要力量”
中國新聞周刊:網上有言論認為重慶打黑審理過程更像“運動式”,并對李莊案提出程序正義方面的質疑,高院對此有何回應?法院如何保障被告人、辯護人等的權利?
錢鋒:目前重慶的打黑審判,總量并非最多的,但是由于開庭集中,給人以“運動式”的感覺。
刑訴法規定,一個半月要審結一個案件,雖然沒有規定最短時間,但客觀上還是有最短時間,我們基本上都控制在審限里,而且充分保證辯護人、被告人的權利,并沒有把閱卷時間、會見等權利壓縮掉。
李莊已經上訴,相信二審法院會依法公正審理。
對此,我想說幾點:
1.律師是推進中國民主法治進程的重要力量,同時也是重慶打黑除惡審判的重要參與者。在迄今為止的打黑除惡審判中,有將近500名律師參與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不少律師的辯護意見被法院采納。
2.追究某一個律師的刑事責任,絕不意味著要否定中國律師制度,絕不意味著要否定中國的訴訟制度,正如去年重慶法院幾個法官出了問題,卻不能因此就否定重慶法院的法官隊伍,進而否定中國的法官隊伍。
3.無論在“打黑除惡”,或是其他案件的審判中,重慶法院堅持依法、公正、文明、高效的原則來進行。同時也將充分保障被告人和辯護人的權利,堅持依法打黑除惡不動搖。
4.針對司法、訴訟制度的意見、建議,不能和對個案的意見、建議混為一談。法院審理案件只能依據現行的法律法規和訴訟程序進行,不可能也不應該依照西方國家的訴訟程序和制度來審理我國的案件。 本刊記者/王維博 文/杜遠 (發自重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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