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上午,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崔佃發受賄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
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春節至2006年7月,被告人崔佃發在擔任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政府原副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先后收受楊春華、李梅花等11人賄賂現金及財物折合人民幣338799.11元,美元16000元(折合人民幣128465.80元),共計折合人民幣467264.91元,為請托人在職級調整、單位經費保障等方面謀取利益。
公訴機關另外還指控被告人崔佃發收受張俊海、隋向村等15人所送錢卡共計人民幣217600元、5000美元及1000歐元,審理認為,被告人崔佃發在過節期間收受上述人員錢卡的事實存在,但送錢卡人絕大多數為其下屬,并無具體請托事項,現有證據不能證實被告人崔佃發主觀上有為上述人員謀取利益的意圖,依法不予認定為受賄。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崔佃發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錢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其具有重大坦白情節,案發后贓款已全部追回,對其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遂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作出以上判決。
宣判后,被告人崔佃發當庭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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