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20日電 據法制辦網站消息,為了增強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國務院法制辦將《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征求意見稿完善了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的管理。根據保證動物產品質量安全和人體健康的需要,增加對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監測期的規定,明確管理部門、生產企業在監測期內的主要職責和義務。
此外,征求意見稿進一步規范了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對監管部門、當事人的相關違法行為增設了法律責任,對違法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
全文如下: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公布《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增強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國務院法制辦將《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現行《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自1999年5月29日頒布實施以來,對促進飼料業和養殖業的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社會公眾對動物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不斷提高,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使用中出現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如非法添加行為導致的質量安全事件時有發生、對生產過程質量安全控制缺乏規范、法律責任處罰較輕等。為了進一步加強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管理,農業部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議。國務院法制辦在征求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意見的基礎上,經與農業部研究、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見稿。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關于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
一是完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的管理。修訂草案在現行對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實行審定制度的基礎上,增加規定審定時限要求,明確審定程序,同時規范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的專家組成。(第九條)
二是根據保證動物產品質量安全和人體健康的需要,增加對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監測期的規定,明確管理部門、生產企業在監測期內的主要職責和義務。(第十一條)
(二) 關于飼料、飼料添加劑的進出口。
一是完善首次進口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登記程序。規定首次進口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登記申請、審批程序;明確進口飼料、飼料添加劑登記證的有效期限和續展程序。(第十二條)
二是規范進口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在中國境內的經營行為。禁止境外企業、個人在中國境內直銷產品;要求銷售產品的包裝、標簽符合有關要求。(第十四條)
三是增加對飼料、飼料添加劑出口程序的規定。(第十五條)
(三)關于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生產、銷售、使用。
一是加強生產環節的管理。完善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設立的申請、批準程序;增加對企業生產許可證期限和續展程序的規定;建立生產全過程監管制度,在原料采購、生產過程、出廠銷售等環節建立相應的質量安全控制措施;明確企業的產品召回義務。(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
二是規范經營環節的管理。要求經營者建立購銷臺賬制度;禁止經營者對產品進行拆包分裝、加工或者添加物質;同時,要求工商部門和飼料管理部門加強監管,并及時溝通監管信息(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三是規范養殖環節的使用行為。規定養殖者不得在飼料、飼料添加劑中隨意添加物質;養殖場等應當按照要求生產、使用自配料。(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此外,征求意見稿進一步規范了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對監管部門、當事人的相關違法行為增設了法律責任,對違法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
二、關于提出意見的方式
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以在2010年3月15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www.chinalaw.gov.cn),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1750 信箱(郵政編碼:100017),并請在信封上注明“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修訂)征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sl@chinalaw.gov.cn。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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