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兩年,在河北滄州至少4名農民因到北京反映訴求被認定敲詐法院或政府而獲刑。他們的家人表示有關部門設套后抓人。相關政府部門稱,這些涉案人長期在外反映問題,行為過激。(2月25日《新京報》)
去年四月份河南靈寶王帥案、內蒙古鄂爾多斯吳保全案讓我們見識了什么叫“誹謗政府”和“跨省追捕”,現在“敲詐政府”粉墨登場。
“誹謗政府”是個什么東西,已有了定論。依據《刑法》對“誹謗罪”的明確限定,該罪是指對自然人人身或者人格進行了攻擊,其保護對象是自然人的人身權利,并不涉及政府機關或者企業。換言之,根本就沒有“誹謗政府”這一條。何況國家機關政府作為公法人,是沒有名譽權的,也壓根不是誹謗罪所指稱的客體。所以諸如此類的“罪名”子虛烏有。
看似更生猛的“敲詐政府”,又會是個什么東西呢?報道說有“至少4名農民”已經因之“獲刑”,那么是否依據的是《刑法》?我孤陋寡聞,在本國的《刑法》中沒有找到“敲詐”政府的罪名,或是某人被判“敲詐政府”的記載。如今滄州的法院、政府還有檢察院據稱在“一邊給錢,一邊抓人”、“無律師辯護審判”的條件下,終于填補了這項空白。看來當權利遭遇權力,發生的故事遠比我們的想象更無厘頭。司振龍 職員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