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胡斌,成都孫偉銘,南京張明寶……在2009年因為醉駕肇事成為全國熱議的焦點,甚至有人發出“交通肇事罪太輕,危害公共安全罪太重”的困惑。“我國立法機關有必要對刑法進行修改。”全國政協委員、孫偉銘二審辯護律師施杰表示,將在今年全國“兩會”上提交提案,針對醉駕等危險行為增設“危險駕駛罪”。
背景解讀
2008年12月14日,孫偉銘醉酒駕車致4人死亡,1人重傷。2009年7月23日,成都市中院一審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孫偉銘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之后,四川省高院二審改判為無期徒刑。2009年5月7日,胡斌駕駛非法改裝的三菱跑車在杭州街頭“飆車”撞死一人。之后,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胡斌有期徒刑3年。交通肇事罪太輕?危害公共安全罪太重?以上案件引發社會空前關注醉駕肇事。
酒駕肇事量刑輕重引發討論
“我國現有立法對于酒后和醉酒駕駛的處罰力度過輕,根據《道路安全法》,對于一般的酒后駕車處罰只是暫扣一到三個月的駕照。對于醉酒駕車,也只是處以15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駕照。如果沒有構成嚴重后果則不構成犯罪。而1997年《刑法》規定的交通肇事罪僅限于過失犯罪,醉酒駕車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也一般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施杰認為,立法上的缺陷和不足,必然導致執法和司法上的無力。
刑法學專家趙秉志也撰文指出:交通肇事罪70%以上被法院判處緩刑,有的法院判緩刑率高達90%以上,刑罰的威懾力有限,難以滿足預防和控制“酒駕肇事”犯罪的需要。
“從原來的交通肇事罪一般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到突然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最高可判死刑,兩罪量刑上的天壤之別確實讓民眾一時不好接受。”作為孫偉銘的二審辯護律師,施杰說,現有立法對于“酒駕肇事”行為雖然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懲治,但該罪并不是針對醉酒駕駛行為專門設立,對于多數危害結果并不是特別嚴重的酒駕肇事行為來說,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罰明顯偏重。
背景解讀
去年8月,在孫偉銘案尚未塵埃落定時,公安部就在全國開展整治酒后駕車的專項運動。今年1月7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副局長劉釗在人民網接受訪談時表示,從去年8月至今,全國因酒后駕駛導致交通事故起數、死亡人數與去年同期相比分別下降32.7%、36.6%。
整治酒駕還須回歸法律本身
“整治酒駕的成績是有目共睹的,說明專項行動是有意義的。但問題是運動式執法管得了一時,管不了長久,雖然公安部說要建立打擊酒駕的長效機制,但如此大規模查酒駕天天整治是不現實的。”施杰說,我國有著悠久的酒文化傳統,所以要從根本上整治酒駕行為,最終還要回歸到法律的層面。
“在預防犯罪上,刑法相對于其他法律措施來說是最后一道防線。”施杰說,酒駕肇事已成為當代社會中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發展的新趨勢,其根本在于法律規范的約束力及威懾力不夠,法律規范標準不明、界限不清,具體說就是對危險駕駛行為引發的交通事故如何定性,究竟按交通肇事罪還是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法律缺乏明確規定,形成了盲點,社會性的懲治措施主要依靠法律,法律如果失之于寬泛,缺乏針對性,不能相對明確,就不能起到應有的懲治效果。
背景解讀
目前我國《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是結果犯,只有造成嚴重結果的才構成犯罪,而對于那些醉酒等危險狀態下實施駕駛行為的,雖然威脅到了公共安全,但由于沒有造成嚴重后果,“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這顯然不利于對酒駕案件的處理。”施杰說,從現有刑法規范上看,無論是交通肇事罪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不能準確地反映出以醉駕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罪質特征,而我國刑法中并沒有專門針對此類犯罪的具體條款,“法律有了漏洞就必須正視”。
建議刑法增設危險駕駛罪
“比較現實的方案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未來的《刑法修正案》中增設危險駕駛罪,將酒后駕車、醉酒駕車、吸毒后駕車、高度疲勞駕駛、飆車等行為納入;另一方面,針對造成嚴重結果的、高度危險性的醉酒、吸毒、超速等駕駛行為,提高‘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幅度,以求刑罰與犯罪行為的危害性相適應。具體可將危險駕駛罪規定為危險犯,即只要實施了酒后、醉酒駕車或者其他危險駕駛行為,即便沒有發生死傷后果,也應當認定為犯罪。將過去的違法行為犯罪化,對尚未造成危害結果的高度危險的醉酒、吸毒、超速等駕駛行為處以3年以下徒刑并予以罰款。”
此外,施杰還建議將《道法》中涉及危險駕駛的行為由行政處罰的資格罰上升為刑罰的資格刑和財產刑,“對于危險駕駛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暫扣一定期限的駕照,并處罰金;對于造成嚴重后果、情節惡劣的,可以建議終身禁駕并處罰金。”成都商報記者 鄭鈺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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