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重慶打黑期間“李莊案”引起廣泛爭議。昨天,全國政協委員、廣東省律師協會副會長朱征夫“放炮”稱,“既然這案子已經判了,我們尊重判決,但全國律師心里都有疑問。”
他說,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律師在會見刑案當事人時,都有司法機關人員陪同。在這種情況下,所謂的律師李莊誘導、唆使“黑老大”編造證言、作偽證的空間能有多大?“打黑本是好事。可是,當打黑的拳頭揮向律師,情況就不一樣了。”
朱征夫呼吁,吸取“李莊案”的教訓,要廢除久遭詬病的《刑法》第306條“律師偽證罪”。
他解釋說,“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就是所謂的第306條“律師偽證罪”。單獨來看,似乎沒什么問題,律師干壞事,不是同樣應當受到法律懲罰嗎?
但如果看看第307條,問題就出來了。刑法第307條規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犯前款罪,從重處罰。”
朱征夫說,這很令人不解:既然已經有了偽證罪,為什么還要多此一舉,單獨設立律師偽證罪,將律師作為特殊犯罪主體?既然司法人員掌握和行使公權力,他們的行為應受到更嚴格的法律規制,可為什么他們的偽證行為要“情節嚴重”才算犯罪,而律師的相關行為只要發生就構成犯罪?
這一規定產生的嚴重后果出乎預料。當事人或證人自己改變口供或證詞可能將律師拉下水,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特定角色也容易招來不白之冤。有人統計過,律師自己的維權案件,大約有80%涉及第306條規定的“律師偽證罪”,雖然其中絕大多數律師后來被無罪釋放了,但動輒可能被關上幾個月甚至幾年,還是讓律師們確確實實感受到了執業安全所面臨的威脅。“搞刑辯太危險”已成為律師界的一致看法。
“第306條還給律師隊伍的整體形象造成極大損害。”朱征夫說,由于不斷有律師被抓被關,有些媒體對個別律師的不規范執業行為無限放大,對絕大多數律師的辛勤付出又只字不提,致使許多人對律師的認識發生偏差。 (記者/陳楓鄭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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