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2日電 據國家安監總局網站消息,2010年1月2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局長駱琳簽署總局第29號令,頒布了《關于修改<煤礦安全規程>部分條款的決定》,自2010年3月1日起實施。日前,記者采訪了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副局長、國家煤礦安監局局長趙鐵錘。
記者:本次《煤礦安全規程》部分條款修訂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趙鐵錘:《煤礦安全規程》(以下簡稱《規程》)以《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為依據,以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礦事故為目的,是有關法律、法規在煤礦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具體體現,是煤礦生產、建設活動必須遵守的重要規則和依據,是各級監察監管人員和廣大職工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
現行《規程》是在原《煤礦安全規程》、《小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規程》(露天煤礦)三部規程的基礎上于2001年、2004年兩次修訂而成。為了提高《規程》的科學性、先進性和針對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國家煤礦安監局建立了《規程》及時修訂工作機制,自2005年1月1日施行以來,先后于2006年和2009年針對個別條款了進行了兩次修訂,共修訂了六條。第一次修訂是吸取放頂煤開采多次發生事故的教訓,嚴格了放頂煤開采的管理;第二次修訂是針對煤礦機電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對供電安全和局部通風的相關條款進行了修訂,這兩次修訂工作對強化煤礦安全管理,有效防范類似事故發生起到了重要促進作用。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煤礦技術裝備水平的逐步提高,以及吸取近年來發生的煤礦安全生產事故教訓,對現行《規程》相關條款應及時進行修訂,以促進煤礦企業搞好安全生產。
記者:本次《規程》部分條款修訂有何重要意義?
趙鐵錘:本次修訂《規程》,體現了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安全發展的原則,體現了總局黨組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是加強安全生產法制建設的重要工作。對于完善煤礦安全技術管理和現場管理,推進煤礦安全技術標準的貫徹執行,改善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有效防范煤礦事故的發生,保障煤礦職工人身安全和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記者:這次修訂總體思路和原則是什么?
趙鐵錘:本次修訂只針對近年來所發生的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所暴露出來的問題進行重點修訂。修訂過程把握了以下幾個原則:
一是注重實際。本次修訂主要針對近年來煤礦生產安全事故中暴露出來的對《規程》理解和執行中的問題,以及煤礦安全生產實際中急需解決的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修訂和完善。
二是體現先進。《規程》的修訂盡可能地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方法,引領技術進步和科技創新,落實科技興安,促進生產安全。
三是保持穩定。《規程》修訂后的總體結構保持不變,不增刪章節、條數,也不打亂各條的順序。
四是相互銜接。《規程》的修訂與已經發布施行標準相銜接,如注重了與已發布實施的防治瓦斯突出、防治水規定相互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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